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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平与安全
 

加强国际安全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第一九叁二次全体会议1970年12月16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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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重申宪章会宣告联合成人民欲免后世再遭战祸之决心,并为达此目的,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认为欲求实现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各会员国必须严格遵守宪章之一切规定,

  覆按其一九六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决议案二六〇六(二十四),査大会于该决议案内除其他亊项外,并表示亟欲以谋求全人类和平、安全、裁军及经济与社会进展之新主动纪念本组织成立二十五周年,并深信联合国作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工具之效力有加以改进之迫切需要,

  鉴于大会第二十四届会辩论期间各代表就实现此一目标所提出、或其后各会员国政府所提出之意见、提案及建议,及秘书长依决议案二六〇六(二十四)第五段提出之报吿书,1

  念及本届大会一致通过之对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2

  深知其负有义务必须彻底检讨现有国际情势,并研究宪章各有关规定为谋建立世界和平、安全及合作所提供之方法及途径,

  一、郑重重申联合国宪章之宗旨与原则具有普及与絶对之效力,乃各国间关系之基础,不论其幅员大小、地理位置、发展程度或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如何,并且宣告不得以无论何种情势作为违反此等原则之理由;

  二、请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严格遵守宪章之宗旨及原则,包括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作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之原则;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

  叁、郑重重申遇联合国会员国在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冲突时,其在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

  四、郑重重申各国必须充分尊重其他国家之主权及各民族不受外来干预、胁迫或强制,尤其是涉及公开或暗中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之情形,自行决定其命运之权利;并须避免以部分或全部破坏任何其他国家之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为目的之任何企图;

  五、郑重重申各国皆有义务勿作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其他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一国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一国领土不得成为他国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取得之对象;凡以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取得之领土一槪不得承认为合法;各国皆有义务不得在另一国家组织、煽动、协助或参加内争行为或恐怖行为;

  六、促请各会员国充分利用并设法改进实施宪章中为和平解决其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反安全之维持之任何争端或任何情势所规定之方法,包括谈判、调查、调解、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利用区域机关或办法、斡旋、包括秘书长之斡旋、或其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并附有一项了解,即安全理事会处理是类争端或情势时应计及法律争端通常应由当事国依国际法院规约之规定提请法院处理;

  七、促请各会员国响应为使依据宪章之维持和平行动更为有效起见商订指导原则之迫切需要,该项原则可于联合国处理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情势时增加其效力;并请各会员国从而赞助维持和平行动特设委员会就有关此种行动之一切问题以及适当公平赛筹措此种行动所需资金一事达成协议之努力;

  八、确认必须依据宪章采取有效、有力并有伸缩性之措施,以防止及消除对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之行为,尤其必须采取建立、维持及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措施;

  九、建议安全理事会采取步骤,促成宪章第四十叁条所规定协定之缔结,以充分发挥其采取宪章第七章所载执行行动之能力;

  一〇、建议安全理事会依据宪章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于适当及必要时考虑宜否设置专设辅助机关之问题,并于情况需要时由各关系当事国参加协同理事会履行其宪章所订明之职责;

  一一、建议各国对为所有国家确保和平及安全,并依宪章规定确立有效之世界集体安全制度而不缔结军事同盟所作之努力提出贡献;

  一二、请各会员国利用一切可能方法,尽力增强安全理事会及其决议之权威与效力;

  一叁、促请安全理事会,包括各常任理事国在内,加紧努力遵照宪章履行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之主要责任;

  一四、建议各会员国支持侵略定义问题特设委员会为使其工作能获圆满结果,因而尽速完成侵略定义之订定所作之努力;

  一五、重申其依照宪章对于认为可能损害一般福利或各国友好关系之任何情势,包括由于违反宪章所载联合国之宗旨与原则所造成之情势,加以讨论并建议和平调整措施之权力;

  一六、促请各会员国依照其宪章第二十五条下之义务实施安全理事会之决议,并依宪章规定尊重负责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与和平解决争端之联合国机关所通过之决议案;

  一七、促请各会员国重申其依据宪章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国际法所规定之义务,及继续并加强致力于国际法之逐渐发展与编纂之决心;

  一八、促请所有国家停止剥夺各民族,尤其仍在殖民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外人统治下各民族之自决、自由与独立之不容剥夺权利之任何强制或其他行动,并避免旨在阻止所有未臻独立民族依照宪章及为促进大会一九六〇年十二月十四日决议案一五一四(十五)目标而实现独立之军事及压制措施,同时对联合国并依照宪章对被压迫民族之合法竞争提供协助,以便促成殖民地制度或任何其他形式之外人统治之迅速消除;

  一九、重申其信念,认为加强国际安全、裁军及各国之经济发展间有密切关系,因之向任何此等目标所获进展亦即为向所有目标之进展;

  二〇、敦促所有国家,尤其核武器国家在裁军十年范畴内并藉其他方法加紧一致努力,早日停止并扭转核军备及常规军备竞赛,销毁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在有效国际管制下缔订普遍及彻底裁军条约,并确保一切国家无分轩轾尽可能获得原子能和平使用技术之患益;

  二一、极力重申必须在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范畴内,根据旨在尽速减少并消除已发展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差距之全球性策略,采取紧急及一致之国际行动,此事与加强所有国家之安全及奠定国际持久和平具有密切而基本之关联;

  二二、郑重重申人权与基本自由之普遍尊重与充分行使及违犯此等权利情事之肃清对加强国际安全系属迫切与必要,因此坚决谴责任何地方发生之一切形式压迫、暴虐及歧视,尤以种族主义及种族歧视为然;

  二叁、坚决谴责南非政府之罪恶种族隔离政策,并重申被压迫民族为实现人权与基本自由以及自决之竞争系属合法;

  二四、申明其信念,认为依照宪章达成联合国之普及性将增进其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之效能;

  二五、认为促进与宪章规定一致且以平等权利原则及严格尊重国家主权与独立为基础之国际合作,包括区域、分区及各国间双边合作在内,能对加强国际安全有所帮助;

  二六、欢迎安全理事会依照宪章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举行定期会议之决定,3 并希望此等会议将对加强国际安全作出重大贡献;

  二七、强调联合国亟需为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尽不断之努力,并请秘书长就依本宜言所采取之步骤向大会第二十六届常会提送报告书。

注:

  1  A/7922及Add. 1-6。

  2 决议案二六二五(二十五)。

  3 参阅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二十五年,第一五四四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