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主页 |
返回大会页 |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1. 大 会 分 配 给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审 议 和 具 报 的 项 目 载 于A/C.4/53/1 号 文 件。 这 些 项 目 的 背 景 资 料, 包 括 有 关 文 件 的 参 考 资 料, 载 于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附 加 说 明 的 暂 定 项 目 表(A/53/100)。
1
2.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九 十 九 条( 乙) 款 请 每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通 过 工 作 计 划, 尽 可 能 定 出 结 束 工 作 的 预 计 日 期、 审 议 各 项 目 的 大 约 日 期 以 及 对 每 个 项 目 拟 分 配 的 会 议 次 数。
3. 为 此,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不 妨 考 虑 制 订 下 列 审 议 其 议 程 上 各 项 目 的 大 约 日 期, 作 为 暂 定 准 则, 但 有 一 项 理 解, 即 此 暂 定 准 则 将 按 照 有 关 文 件 是 否 可 得 而 酌 情 予 以 定 期 订 正。 委 员 会 还 将 其 议 程 上 的 具 体 项 目 合 并 审 议, 以 便 充 分 地 利 用 所 分 配 的 会 议 服 务。 如 下 文 指 出 的, 会 议 事 务 厅 分 配 给 委 员 会29 次 会 议, 并 促 请 委 员 会 尽 一 切 努 力 在 所 分 配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其 工 作。 如 果 委 员 会 想 要 改 动 审 议 项 目 的 日 期, 仍 然 必 须 在 下 文 指 定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内 展 开 工 作。 为 非 正 式 协 商、 工 作 组 或 会 员 国 区 域 或 其 它 集 团 提 供 会 议 服 务 的 可 能 性 非 常 之 小。 充 分 利 用 现 有 的 会 议 服 务 是 绝 对 必 要 的。
议 程 项 目 | 审 议 日 期 |
工 作 安 排 | 9月17日-上午 |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项 目18) |
10月5日-下午
10月7日-上午 10月9日-上午 10月12日-上午 10月13日-下午 |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十 三 条 ( 辰) 款 递 送 非 自 治 领 土 情 报( 项 目87) | |
影 响 非 自 治 领 土 人 民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项 目88) | |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 项 目89) | |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八 章(D 节)) ( 项 目12) | |
会 员 国 对 非 自 治 领 土 居 民 提 供 学 习 和 训 练 便 利( 项 目90) | |
原 子 辐 射 的 影 响( 项 目81) |
10月14日-下午
10月15日-下午 10月19日-下午 |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项 目82) |
10月22日-上午
10月23日-上午 10月26日-下午 10月27日-上午 10月28日-下午 |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项 目85) |
10月29日-上午
11月2日-上午 11月3日-下午 11月4日-下午 |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项 目83) |
11月9日-上午
11月10日-上午 11月11日-下午 11月12日-下午 |
有 关 新 闻 的 问 题( 项 目86) |
11月13日-下午
11月16日-下午 11月17日-下午 |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项 目84) |
11月18日-上午
11月19日-上午/下午 11月20日-下午 |
4. 主 席 在 编 制 上 述 时 间 表 时, 考 虑 到 下 列 因 素:
5. 主 席 建 议, 以 上 暂 定 工 作 计 划 如 经 委 员 会 同 意, 为 了 方 便 委 员 会 的 工 作 起 见, 涉 及 议 程 项 目18、87、88、89 及12 和90 的 一 般 性 辩 论 发 言 人 名 单 登 记 时 间 应 于10 月5 日 下 午6 时 截 止。 委 员 会 将 在 适 当 时 刻 就 有 关 余 下 项 目 的 一 般 性 辩 论 作 出 进 一 步 决 定。
6. 主 席 还 提 请 注 意A/53/250 号 文 件 第 二.B 至 二.N 节 所 载 大 会 关 于 其 工 作 安 排 的 决 定。
7. 另 外 还 请 各 成 员 切 记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项 决 定, 即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上 午 和 下 午 举 行 的 所 有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会 议 均 应 准 时 在 上 午10 时 和 下 午3 时 开 始。 同 时 还 决 定, 作 为 一 项 节 约 措 施, 应 竭 力 使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会 议 分 别 在 下 午1 时 和 下 午6 时 以 前 休 会, 并 且 周 末 不 举 行 会 议 (A/53/250, 第12 段)。 主 席 还 提 请 各 位 成 员 注 意 大 会 的 一 项 决 定, 即 在 本 届 会 议 上, 尽 管 没 有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 八 条 所 规 定 的 法 定 人 数, 主 席 也 可 宣 布 开 会, 并 允 许 进 行 辩 论( 参 看A/53/250, 第13 段)。
8. 由 于 分 配 给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次 数 有 限, 因 此 建 议 将 发 言 时 间 限 制 在10 分 钟, 但 各 组 代 表 团 的 发 言 人 的 发 言, 则 限 制 在15 分 钟。
9. 凡 在 委 员 会 发 表 的 讲 稿, 须 提 供300 份, 以 便 分 发 给 各 代 表 团、 专 门 机 构、 观 察 员、 口 译 员 和 记 录 编 写 员。 为 协 助 秘 书 处 提 供 最 佳 服 务 起 见, 请 在 发 言 前 提 交 至 少30 份 复 印 稿。
注
1关 于 大 会 最 后 通 过 的 项 目 表, 见A/53/251 号 文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