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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配 给 第 四 委 员 会 的 项 目

Distr. GENERAL
A/C.4/53/1
15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Spanish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第 四 委 员 会

分 配 给 第 四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项 目
 

1998 年9 月15 日 大 会 主 席 给 第 四 委 员 会 主 席 的 信

 
 

谨 随 函 附 上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第3 次 全 体 会 议 就 分 配 给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 第 四 委 员 会) 的 项 目 所 作 的 决 定。

谨 请 你 注 意 总 务 委 员 会 报 告(A/53/250) 第 二 节 所 载 关 于 会 议 安 排 的 建 议。 这 些 建 议 也 经 大 会 第3 次 全 体 会 议 核 准。

同 时 也 请 你 注 意 报 告 第 四 节 第45 段 和 第 五 节 第59 段 关 于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议 程 的 有 关 部 分。
 
请 你 在 这 方 面 惠 予 合 作。
 

迪 迪 埃 ·奥 佩 蒂(签 名)
 

附 件
 

分 配 给 第 四 委 员 会 的 项 目

 

1. 原 子 辐 射 的 影 响(项 目81)

2.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项 目82)

3.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项 目83)

4.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项 目84)

5.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项 目85)

[大 会 决 定,按 照19971210日 第52/69号 决 议 第2,标 志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五 十 周 年 的 纪 念 会 应 于1998106日 星 期 二 上 午 举 行。]

6. 有 关 新 闻 的 问 题(项 目86)

7.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十 三 条()款 递 送 非 自 治 领 土 情 报(项 目87)

8. 影 响 非 自 治 领 土 人 民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项 目88)

9.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项 目89)

1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第 八 章(D)](项 目12)

11. 会 员 国 对 非 自 治 领 土 居 民 提 供 学 习 和 训 练 便 利(项 目90)

12.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项 目18)

[大 会 决 定 将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A/53/23)中 与 特 定 领 土 有 关 的 各 章 发 交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第 四 委 员 会),以 便 大 会 可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处 理 整 个《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的 问 题。]

13. 福 克 兰(马 尔 维 纳 斯)群 岛 问 题(项 目49)

[大 会 决 定 由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这 个 项 目,但 有 一 项 了 解,即 在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本 项 目 时,对 这 个 问 题 感 兴 趣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可 在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第 四 委 员 会)陈 述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