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规定“大会应审核本组织之预算;本组织之经费应由各会员国依照大会分配限额担负之;大会应审核经与第五十七条所指各种专门机关订定之任何财政及预算办法,并应审查该项专门机关之行政预算,以便向关系机关提出建议。”
第五委员会(行政和预算问题)是负责主管行政和预算问题的大会主要委员会,大会第第六节对此作了重申。
委员会在大会主要会期(9月至12月)以及续会期间举行会议;委员会续会期间的会议每年在3月和5月举行。上述安排已成惯例。
在主要会期期间,第五委员会审议需要大会核可在年底提供资金的问题。3月的续会处理主要会期期间未解决的问题。根据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委员会在每年5月的续会上审议维持和平行动资金筹措方面的问题。遇到紧急问题,第五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任何届会上审议安全理事会授权的维持和平特派团的资金筹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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