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吃瓜


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4(SUPP)
2006年8月14日

国际法院的报告


四. 法院的运作

C. 法院所在地

76. 法院设在荷兰海牙,但法院如认为合宜时,得在他处开庭及行使职务(《规约》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则》第55条)。

77. 法院使用常设国际法院以前在海牙和平宫的房地,以及荷兰政府出资建造并于1978年启用的新楼。1997年启用了该新楼的扩建部分及和平宫第三层的一些新建办公室。

78. 1946年2月21日,联合国与负责管理和平宫的卡内基基金会达成协议,确定了法院使用这些房地的条件。联合国大会1946年12月11日第84(I)号决议核准了该协定。该协定此后有一些修改。它规定每年向卡内基基金会缴款,目前为1 146 978美元。

D. 和平宫博物馆

79. 1999年5月17日,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先生阁下为设在和平宫南楼的国际法院博物馆揭幕。

80. 博物馆收藏品展示的主题是“以正义求和平”,重点突出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平会议的历史;当时设立常设仲裁法院的情况;随后建造和平宫作为国际司法机构所在地;常设国际法院和现法院的成立和运作情况(不同的陈列内容突出展示了联合国的起源、法院及其书记官处、现任全体法官、法官和案件的背景、法院程序、世界法律体系、法院判例、来访佳宾)。


国际法院的报告(础/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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