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吃瓜

国际法院的报告

一、摘要

  1.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大会和安全理事会选出的15名任期九年的法官组成。法院法官每三年有三分之一须予以重选。最近一次重选将于2008年最后一季度举行。

  2. 目前法院的组成如下:院长:罗莎琳·希金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副院长:奥恩·肖卡特·哈苏奈(约旦);以及法官:雷蒙·兰杰瓦(马达加斯加)、史久镛(中国)、阿卜杜勒·科罗马(塞拉利昂)、贡萨洛·帕拉-阿朗古伦(委内瑞拉)、托马斯·比尔根塔尔(美利坚合众国)、小和田恒(日本)、布鲁诺·西马(德国)、彼得·通卡(斯洛伐克)、龙尼·亚伯拉罕(法国)、肯尼斯·基思(新西兰)、贝尔纳多·塞普尔韦达·阿莫尔(墨西哥)、穆罕默德·本努纳(摩洛哥)、以及列昂尼德·斯科特尼科夫(俄罗斯联邦)。

  3. 法院书记官长菲利普·库弗勒先生,他是比利时国民。2007年10月9日,法院选举美利坚合众国和法国国民泰蕾兹·德圣法勒为副书记官长,任期七年,从2008年2月19日开始。

  4.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当事国选定的专案法官名额为24名,但其职责由19人承担(同一人有时被指定为几个不同案件的专案法官)。

  5.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庭。法院管辖权具有双重性质。

  6. 首先,法院必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在这方面,应当指出,截至2008年7月31日,有192个国家为《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其中66个国家根据《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向秘书长交存了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此外,约有300份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在解决这些条约的适用或解释所引起的争端方面,法院具有管辖权。各国也可根据特别协定向法院提交具体争端。最后,一国在向法院提交争端时,可引用《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以诉请书所针对国家尚未给予或明示的同意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如后一国家接受此管辖,则法院具有管辖权并由此形成所谓当事人同意的法院。

  7.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8. 在过去一年,法院仍然有大量案件待决。法院判决了四个案件,并就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发出一项命令(见下文第12-16段)。法院还就以下四个案件举行了听讯: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新加坡)案;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吉布提诉法国)案;《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适用(克罗地亚诉塞尔维亚)案;以及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案所作判决(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临时措施)。截止2008年7月31日,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数为12个。

  9. 诉讼案件来自世界各地:目前,有三个是欧洲国家间的案件,五个是拉丁美洲国家间的案件,两个是非洲国家间的案件,另有两个洲际性质案件。这种区域多样性说明了法院的普遍性质。

  10. 案件所涉主题极为不同。法院不仅审理典型的陆地和海洋划界争端以及有关其他国家如何对待国民的争端,目前还处理涉及更尖端问题的案件,如包括种族灭绝在内的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指控或共有自然资源的管理。

  11. 提交法院的案件在事实及法律方面越来越复杂。此外,由于被告对管辖权或可受理性的初步反对意见,以及必须作为紧急事项处理的要求指示临时措施的请求,这些案件还经常必须分若干阶段处理。

  12. 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就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之间在加勒比海的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作出判决。对于位于该争端区的博贝尔礁、萨凡纳礁、罗亚尔礁和南礁等岛屿的主权问题,法院首先得出的结论是,此前,洪都拉斯或尼加拉瓜任何一方都未能证明自己依照实际占领地保有权原则而拥有对这些岛屿的所有权。然后,法院通过查明在殖民后时代中的行使有效管辖情况而认定,这些岛屿的主权属于洪都拉斯,因为有证据显示,洪都拉斯已在这些岛屿上适用并实施了其刑法和民法,规管了移民事务、渔业活动和建筑活动,并行使了其在公共工程方面的权威。至于两个国家之间海域的划定,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沿十五度纬线不存在一条依据实际占领地保有权原则或当事人之间的默认一致同意而划定的边界线。因此,法院决定自行确定划界。鉴于该区域特定的地理情形不容许运用等距离方法,法院划出一条等分线(也就是海岸近似线所成之角的平分线),其方位角度数为70°14'41.25''。然后,再调整此线的轨迹,以顾及划归上述岛屿的领海并解决这些领海与爱丁堡礁(尼加拉瓜)的领海重迭的问题,方法是绘制出一条中线。在指定尼加拉瓜和洪都拉斯之间海洋边界的起点时,法院考虑到格拉西亚斯-阿迪奥斯角(此为一领土凸出部分,是这两个国家海防线的交点)因可可河冲积而继续向东增生,因而决定将此点确定在等分线上往海上方向距混合划界委员会1962年确定的可可河口陆地边界端点3海里处。法院指示双方本着善意进行谈判,以期就目前陆地边界端点与照此划定的海洋边界起点之间的连线轨迹达成一致。对于海洋边界端点,法院指出,沿它所划之线继续延伸,直至某些第叁国权利可能受影响之处,即为此端点。

  13. 2007年12月13日,法院就哥伦比亚对法院在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案中的管辖权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作出判决。经审慎考虑当事双方论据,法院认定,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在1928年签署的条约(在该条约中,哥伦比亚承认尼加拉瓜对莫斯基托斯海岸和科恩群岛的主权,而尼加拉瓜则承认哥伦比亚对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及构成圣安德烈斯群岛一部分的海洋地物的主权),依据《美洲和平解决条约》(又称《波哥大公约》)(尼加拉瓜援引此条约作为其管辖权的依据)所规定的含义,解决了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的主权问题,认为当事双方之间就这个问题不存在法律争端,并认为法院因此在这一点上不具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就圣安德烈斯群岛其余部分的范围和组成问题,法院认为,1928年的条约并没有提供答案说明其他海洋地物中哪些是该群岛的一部分。因此,法院认为,根据《波哥大公约》,它有对上述其他海洋地物主权争端作出判决的管辖权。至于其在海洋划界问题上的管辖权,法院的结论是,1928年的条约(和1930年的《交换批准书议定书》)没有规定哥伦比亚和尼加拉瓜之间海洋边界的一般划定办法,而且,由于争端尚未按照《波哥大公约》规定的含义而得到解决,法院有就此作出判决的管辖权。因此,法院仅在涉及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主权的问题上确认哥伦比亚对法院管辖权的初步反对意见。

  14. 2008年5月23日,法院就涉及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的主权归属(马来西亚诉新加坡)案作出判决。法院首先指出,柔佛苏丹国(马来西亚的前身)曾拥有对白礁岛的原始所有权,该岛是一个花岗岩岛,霍士堡灯塔即座落在该岛之上。但是,法院又断定,当在这一问题上出现明确争端时(1980年),所有权转给了新加坡,这一点有各方的行为为证(尤其是新加坡作为一个主权国而采取的某些行为,以及马来西亚未能对新加坡的行为作出反应)。法院因此将白礁岛的主权判给新加坡。至于中岩礁,即由几个永久高出水面的岩石构成的一处海洋地物,法院指出,法院据以认定白礁岛的主权归于新加坡的特殊情况显然并不适用于中岩礁。因此,法院认定,作为柔佛苏丹国继承者的马来西亚应被视为保留对中岩礁的原始所有权。最后,在南礁这一低潮高地问题上,法院指出,这位于白礁岛和中岩礁所产生的领海明显重迭部分之内。法院回顾说,它没有得到当事双方对于划定其领海的授权,因此断定,南礁位于哪一国家的领海之内,该礁主权则属于哪一国家。

  15. 2008年6月4日,法院就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吉布提诉法国)案作出判决。这是第一次须由法院宣判一宗依据《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当事人同意的法院,见上文第6段)而提请法院审理的争端。法院首先考虑其在这一案件上的司法管辖权。法院认定,它在涉及下列问题的争端方面有作出判决的管辖权:执行2004年11月3日吉布提给法国的调查委托书;2005年5月17日给吉布提总统的证人传票;2004年11月3日和4日及2005年6月17日分别给两名吉布提高级官员的有律师援助的证人传票;2007年2月14日给吉布提总统的证人传票。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它缺乏对在下列问题上的争端作出判决的管辖权:2006年9月27日对吉布提两名高级官员发出的逮捕证。对于吉布提最后提交的案情陈述,特别是对于涉嫌违反两国1986年9月27日签署的《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的案情,法院首先认定,吉布提不能依据对等原则来寻求执行其提交给法国司法当局的国际调查委托书,因为该公约未在任何一处规定这一义务。法院补充说,根据该公约第3条,法国没有义务向吉布提转交博雷尔文件,因为,虽然“须按照被请求国的法律程序来履行……执行国际调查委托书的义务”,虽然被请求国也必须“确保启动该程序”,但并不因此就必须保证结果。法院进一步认定,法国负责调查的法官克莱门特女士所提拒绝相互协助请求的理由属于该公约第2条(肠)款的范围,该款规定,被请求国若认为执行有可能损害其主权、其安全性、其公共秩序或其他重大利益,则有权拒绝执行调查委托书。不过,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因为2005年6月6日法国在通知吉布提它将要拒绝执行后者于2004年11月3日提出的调查委托书的信中没有说明理由,所以法国没有遵守1986年《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17条为其规定的对于说明理由的国际义务。但法院认定,它将此行为判为违约行为,已是一个适当满意的处理办法。法院拒绝吉布提的其他所有权利主张,特别是那些对于吉布提国家元首司法管辖豁免权及荣誉或尊严,以及吉布提检察官和国家安全主管豁免权受到侵犯的权利主张。

  16. 最后,2008年7月16日,法院就墨西哥提交的要求指示对于“请求解释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所作判决”的临时措施的请求,作出裁决。在其裁决令中,法院指出,美国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在法院就墨西哥提交的“要求解释的请求作出判决之前不得处决”5名墨西哥国民,“除非和直至[他们]依照法院2004年3月31日对阿韦纳和其他墨西哥国民案(墨西哥诉美利坚合众国)所作判决书第138至141段而得到复核和复议。法院还认为,美国须向法院通报为“执行”该判决而“采取的措施”。

  17. 2007/08司法年度是繁忙的一年,有6个案件在同时接受审理,2008/09司法年度也会安排得很满。在这方面,法院已经宣布了黑海海洋划界(罗马尼亚诉乌克兰)口头诉讼开庭日期。

  18. 由于法院愿意采取若干重大步骤,以提高效率,使自己能够应对稳定增加的工作量,因此,法院得以开展如此紧张的活动。在2001年通过了第一项针对当事国的《程序指示》后,法院定期进行重新审查,并将此作为不断进行的程序和工作方法审查的一部分。此外,法院非常希望提高其工作效率,已决定定期举行会议,专门讨论工作战略计划。法院还为自己设定了特别严格的听讯和审议时间表,这样就可以同时判决多个案件。法院就是这样才得以清理其积压的案件的。正在考虑诉诸法院的国家现在可以坚信,一旦它们完成换文,法院即可着手及时进行口头诉讼。

  19. 为了维持工作,法院要求在2008-2009两年期内设置九个书记官员额,在法律事务部内增设一个高级官员员额,并在法院的图书馆设立一个索引员/目录员临时员额。虽然后两个员额已经得到批准,法院也为此要感谢大会,但在九个书记官员额中只有三个获得批准。可是,法院仍一如往昔仍需要这些员额,以便法院的每一法官均能有专人向其提供法律支助,从而把更多的时间用于思考和审议。在这方面,应该指出的是,如果没有这种协助,那么就无法维持这种工作节奏,以确保各国能够在没有不可接受的拖延情况下获得正义。因此,正如近年来已经指出的那样,令人惊讶的是,《宪章》指定为联合国主要司法机构的国际法院是唯一没有得到此类协助的主要国际法院或法庭。因此,在其提交的2010-2011两年期预算中,法院将再次要求设立尚未获批的六个书记官员额。此外,法院会指出,很不幸的是,大会没有向法院提供通过合并图书馆和档案司而建立一个有效的文件司的手段。因此,法院将重新提交一项员额改叙的请求,通过这一改叙,将有可能实施合并,从而提高生产率。

  20. 法院也将在其提交的预算中包括一项额外的拨款,用于加强书记官处工作人员配备。法院还将请求一项数额较大的款项,用于其具有历史价值的审判室——司法大会堂以及毗邻房间(包括新闻发布室)会议系统和视听设备的更换和现代化。法院将与拥有和平宫所有权的卡内基基金会合作,对上述部分进行彻底翻修。所请求的数额还将用于在法官席位上以及在案件当事方所用的桌子上安装最新信息技术;虽然近年来所有国际法庭已采用了这一技术,但是法院还没有采用。

  21. 对于修订其法官服务条件问题,法院已赞赏地注意到,大会处理了法院在审查年度内就大会2007年4月4日第61/262号决议所表达的关切问题。法院感谢大会通过2008年4月3日的第62/547号决定解决了这一问题。但现在法院担心的是,按照拟议的在职法官和退休法官及其家属养恤金办法,可能会出现养恤金的实际降低,因为养恤金是在年基薪净额(不包括工作地点调整数)的基础上计算的。此外,法院指出,尽管其一再要求,但有关方面尚未采取任何机制,来针对生活费的增加和美元价值的波动,进行有效调整。因此,法院预计,在未来几年中,退休法官及其在世配偶,特别是那些居住在欧元区的退休法官及在世配偶的购买力将进一步明显下降。法院相信大会会给予谅解,并在这方面迅速采取必要的行动。

  22. 最后,法院将利用其按照大会2007年12月6日所通过的第62/70号决议的邀请而向大会提交年度报告的机会,对法院目前促进法治的作用发表评论。2008年2月,该法院完成了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编纂司发来的调查问卷。该调查问卷将被用来编写一份清单。在这方面,应牢记,本法院,作为一个法院以及作为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占有特殊的地位。法院几乎不需要指出,它所做的一切是为了促进法治:它按照其《规约》作出判决并提供咨询意见,而其《规约》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见下文第五章)。法院通过其出版物和其网站确保全球尽可能了解其所作的裁决。其网站于2007年修改,包括了法院以及其前身国际常设法院的全部判例(见第八章)。法官、书记官长和新闻部定期介绍法院(见第七章)。此外,法院每年接待大批来访者(见第六章)。最后,法院还提供了一个实习方案,让具有不同背景的学生能够熟悉本机构,并在国际法方面得到进一步的训练。

  23. 最后,国际法院欢迎各国重申对法院解决争端的能力具有信心。像2007/08年期间那样,法院将同样一丝不苟和不偏不倚地注意来年收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