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12. 刑事事项互助的若干问题(吉布提诉法国)
180. 2006年1月9日,吉布提递交一份诉请书,就“法国政府和司法当局拒绝执行对于将‘某人涉嫌谋杀Bernard Borrel’案件的相关调查记录转交给吉布提司法当局的国际调查委托书”对法国提起诉讼。吉布提认为,这种拒绝违反了法国根据两国在1977年6月27日签署的《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两国在1986年9月27日签署的《刑事事项互助公约》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吉布提在诉请书中进一步申明,法国在对于某人涉嫌谋杀Borrel的教唆伪证刑事指控当中传讯受到国际保护的某些吉布提公民(包括国家元首)作为有律师援助的证人作证,从而违反了防止享有此类保护的人在人身、自由和尊严方面免受攻击的义务。
181. 吉布提在其诉请书中表示,希望将《法院规则》第38条第5款作为管辖权依据,并“相信法兰西共和国同意将当前争端提交法院解决”。根据此项规定,吉布提的诉请书被转交给法国政府。
182. 法国在2006年7月25日的信函中表明该国“同意法院仅仅依照摆《法院规则》闭第38条第5款对该诉请书的管辖权”,同时指出,这种同意“仅在第38条第5款的含义范围内对本案有效,也就是对作为诉请书主体并严格属于吉布提所提要求范围内的争端有效”。此项同意使得本案可登入法院案件总表并且开始诉讼行动。
183. 吉布提和法国在法院2006年11月15日发布的命令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了诉状和辩诉状。
184.法院2008年1月21日至29日举行了公开听讯。在上述听讯结束时,当事双方向法院提出了下列最后意见:
吉布提方面:
吉布提共和国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法兰西共和国违反了它根据1986年《公约》负有的义务:
㈠ 没有履行2005年1月27日所作的承诺,执行吉布提共和国2004年11月3日给它的调查委托书;
㈡ 另外,在2005年6月6日的信中错误地表示拒绝后,未履行上述公约第1条规定的义务;
㈢ 再者,在2005年5月31日的信中错误地表示拒绝后,未履行上述公约第1条规定的义务;
2. 法兰西共和国在法院作出裁决后应立即:
㈠ 向吉布提共和国递交“Borrel的完整档案”;
㈡ 或者,根据法院确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吉布提共和国递交“Borrel的档案”。
3. 法兰西共和国违反了根据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的原则不得侵犯吉布提共和国总统豁免权、名誉和尊严的义务:
㈠ 2005年5月17日向吉布提共和国总统发出作为证人作证的传票;
㈡ 2007年2月14日再次实施此类侵犯,或试图再次实施这类侵犯;
㈢ 由于当即向法国媒体分发资料,公开了两次传讯;
㈣ 未适当答复吉布提共和国驻巴黎大使分别于2005年5月18日和2007年2月14日发出的两封抗议信;
4. 法兰西共和国违反了根据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防止侵犯吉布提共和国总统豁免权、名誉和尊严的义务。
5. 法兰西共和国应在法院作出裁决后立即撤回2005年5月17日发出的作证传票并宣布该传票无效。
6. 法兰西共和国违反了根据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不得侵犯吉布提共和国总检察长和吉布提国家安全主管的人身、自由和名誉的义务。
7. 法兰西共和国违反了根据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国际法原则应防止侵犯吉布提共和国总检察长和吉布提共和国国家安全主管的人身、自由和名誉的义务;
8. 法兰西共和国应在法院作出裁决后立即撤回对吉布提共和国总检察长和吉布提共和国国家安全主管发出的作为有律师辩护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传票及逮捕令,并宣布其无效。
9. 法兰西共和国的单独行动或共同行动违反或未遵守1977年《友好合作条约》第1,3,4,6和7条,这违背了《条约》的精神和宗旨及其规定的义务。
10. 法兰西共和国应停止其不当行为,并在今后严格履行所负义务。
11. 法兰西共和国应向吉布提共和国作出具体承诺,保证不再重复吉布提指控的不法行为。
法国方面:
法兰西共和国请求法院:
1. (a) 宣布它没有管辖权,不能对吉布提共和国在口头辩论后提出的要求作出裁决,因为这不属于其诉请书提出的争端问题;或者宣布不受理这些要求;
(b) 或者宣布这些要求毫无根据;
2. 驳回吉布提共和国提出的所有其他要求。
185. 2008年6月4日,法院作出裁决,其中的执行部分内容如下:
因此,
国际法院,
(1) 对于法院的管辖权,
(a) 一致,
裁定它具有管辖,有权对对于执行吉布提共和国2004年11月3日给法兰西共和国的调查委托书的争端作出裁决;
(b) 以15票对1票,
裁定它具有管辖权,有权对以下两项争端作出裁决,一项事关2005年5月17日给吉布提共和国总统发出的作证传票,另一项事关2004年11月3和4日和2005年6月17日给吉布提两名高级官员发出的作为有律师援助的证人作证的传票;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纪尧姆和优素福专案法官;
反对:帕拉-阿朗古伦法官;
(c) 以12票对4票
裁定它具有管辖权,有权对事关2007年2月14日给吉布提共和国总统发出的作证传票的争端作出裁决;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优素福专案法官;
反对:兰杰瓦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通卡法官;纪尧姆专案法官;
(d) 以13票对3票
裁定它没有管辖权,无权就2006年9月27日向吉布提两名高级官员发出的逮捕令所涉争端作出裁决;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纪尧姆专案法官;
反对:小和田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优素福专案法官;
(2) 对于吉布提共和国就案情实质提交的最后意见,
(a) 一致,
裁定法兰西共和国没有向吉布提共和国提出理由,说明它为何违反双方1986年9月27日在吉布提签署的《刑事事项互助公约》第17条规定的国际义务,拒绝执行吉布提共和国2004年11月3日提交的调查委托书,并裁定法院对这一违反行为的裁决是适当的补偿;
(b) 以15票对1票
驳回吉布提共和国提交的所有其他最后意见。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纪尧姆专案法官;
反对:优素福专案法官。
186. 兰杰瓦法官、科罗马法官和帕拉-阿朗古伦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小和田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一项声明;通卡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基思法官和斯科特尼科夫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纪尧姆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一项声明;优素福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