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2、 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几内亚共和国诉刚果民主共和国)
96. 1998年12月28日,几内亚递交“寻求外交保护的诉请书”,对刚果民主共和国提起诉讼,几内亚在诉请书中请求法院裁定“刚果民主共和国对一名几内亚国民(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犯下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97. 据几内亚说,艾哈迈杜·萨迪奥·迪亚洛是一位商人,住在刚果民主共和国已有32年。他由于试图根据与其所拥有的Africom-Zaire公司和Africontainers- Zaire公司签订的合同,追讨刚果民主共和国和在该国经营的石油公司欠他的款项,而“被该国当局非法监禁”两个半月,“剥夺了他数额可观的投资、公司、动产和不动产及银行账户”,然后于1996年2月2日“将他驱逐出境”。
98. 几内亚援引1989年2月8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和1998年11月11日几内亚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依据。
99. 几内亚在法院2000年9月8日命令延长的时限内递交了诉状。2002年10月3日,刚果民主共和国在经过延长的递交辩诉状时限内,提交了对法院管辖权和诉请书可受理性的若干条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因此而暂停(《法院规则》第79条)。
100. 2002年11月7日,法院发布命令,确定2003年7月7日为几内亚可以就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递交书面陈述,阐明其意见和看法的时限。这份书面陈述已在这一确定时限内递交。2006年11月27日至12月1日就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
101. 2007年5月24日,法院做出了判决,宣布几内亚对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个人权利的诉请书、以及对于保护迪亚洛先生作为础蹿谤颈肠辞尘-窜补颈谤别公司和础蹿谤颈肠辞苍迟补颈苍别谤蝉-窜补颈谤别公司合伙人的直接权利的诉请书可受理;但几内亚对于在有关侵犯础蹿谤颈肠辞尘-窜补颈谤别公司和础蹿谤颈肠辞苍迟补颈苍别谤蝉-窜补颈谤别公司权利的指控中保护迪亚洛先生的诉请书不可受理。
102. 法院于2007年6月27日发布命令,将刚果民主共和国递交辩诉状的时限定为2008年3月27日。辩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递交。2008年5月5日,法院发出命令,批准几内亚提出答辩状、刚果民主共和国提出第二次答辩状。法院确定2008年11月19日和2009年6月5日分别为递交上述书面诉状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