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本报告所述期间待决案件
6. 领土和海洋争端(尼加拉瓜诉哥伦比亚)
134. 2001年12月6日,尼加拉瓜递交诉请书,就两国间存在的与西加勒比“领土所有权和海洋划界有关的一组相关法律问题”的争端,对哥伦比亚提出诉讼。
135. 尼加拉瓜在诉请书中请求国际法院裁定并宣告:
第一,……尼加拉瓜对普罗维登西亚岛、圣安德烈斯岛和圣卡塔利娜岛及所有附属群岛和礁群拥有主权,并对(可以实效占有的)龙卡多尔、塞拉纳、塞拉尼亚和基塔苏埃尼奥礁群拥有主权;
第二,要求法院根据对上文所要求的所有权的裁决,按照适用于划定单一海洋边界的一般国际法所承认的公平原则以及相关情况,在分属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的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之间确定单一海洋边界线的走向。
136. 尼加拉瓜进一步表示,它“保留就哥伦比亚在没有合法所有权的情况下占有圣安德烈斯岛和普罗维登西亚岛以及直至82度经线以内的礁群和海洋空间而获取的各项不当利益提出索赔的权利”。尼加拉瓜也“保留就尼加拉瓜国籍渔船或尼加拉瓜发照的船只受到干预一事提出索赔的权利”。
137. 尼加拉瓜援引尼加拉瓜和哥伦比亚均为缔约国的《波哥大公约》第叁十一条以及这两个国家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138. 法院在2002年2月26日的命令中确定,2003年4月28日和2004年6月28日分别为尼加拉瓜提出诉状和哥伦比亚提出辩诉状的时限。尼加拉瓜的诉状已在规定时限内提出。
139. 洪都拉斯、牙买加、智利、秘鲁、厄瓜多尔和委内瑞拉政府根据《法院规则》第53条第1款,要求获得各书状及其所附文件的副本。根据该款的规定,法院在查明各当事方的观点之后,同意了这些国家的要求。
140. 2003年7月21日,哥伦比亚在根据《法院规则》第79条第1款提出辩诉状的时限之内,对国际法院管辖权提出初步反对意见。它主张,《波哥大公约》第叁十一条没有为法院对本争端行使管辖权提供足够的依据,它还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无论如何争端都已解决并且结束。哥伦比亚进一步指称,根据两个国家做出的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不具有接受该诉请书的管辖权,它特别声称,在尼加拉瓜提出诉请书之日,哥伦比亚已经撤回其声明。根据这些初步反对意见,审理案情实质的程序中止(《法院规则》第79条)。尼加拉瓜已针对哥伦比亚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在国际法院2003年9月24日命令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了书面文件,陈述其意见和看法。
141. 2007年6月4日至8日就初步反对意见举行了公开听讯。在听讯结束时,当事方向法院提交了下列最后意见:
哥伦比亚方面:
根据《法院规则》第60条,对于哥伦比亚的书面和口头诉状,哥伦比亚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⑴ 依据《波哥大公约》,特别是第六条和第三十四条,法院宣布其无权对尼加拉瓜根据第三十一条提交给法院的争议进行听讯,并宣布此争议已终止;
⑵ 根据《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法院对尼加拉瓜递交的诉请书没有管辖权;
⑶ 驳回尼加拉瓜的诉请书。
尼加拉瓜方面:
根据《法院规则》第60条,对于书面和口头诉状,尼加拉瓜共和国恳请法院裁定并宣布:
1. 哥伦比亚共和国以《波哥大公约》和以《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为依据对管辖权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无效。
2. 或者,请法院裁定并宣布,依据《法院规则》第79条第7款的规定,哥伦比亚共和国提出的反对意见不具备完全初步的特征。
3. 此外,对于哥伦比亚共和国要求宣布由尼加拉瓜共和国根据《波哥大公约》第三十一条提交法院的争议“已终止”的请求,尼加拉瓜共和国请法院依据同一文书第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予以驳回。
4. 上述书面陈述和口头诉状没有明确处理的任何其他事项被明确保留到本诉讼案情实质阶段。
142. 2007年12月13日,法院就初步反对意见做出了判决。判决书执行部分如下:
因此,
国际法院,
(1) 对于哥伦比亚共和国依据《波哥大公约》第六条和第三十四条对管辖权提出的初步反对意见:
(a) 以13票对4票,
确认哥伦比亚就法院对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的主权争端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希金斯院长;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福蒂埃、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亚伯拉罕法官、本努纳法官;
(b) 一致,
驳回哥伦比亚就法院对当事双方之间的其他海洋地物主权争端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
(c) 一致,
驳回哥伦比亚就法院对当事双方海洋划界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
(2) 至于哥伦比亚共和国就当事双方提出的承认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司法管辖权问题提出的第二个初步反对意见:
(a) 以14票对3票,
确认哥伦比亚就法院对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的主权争端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希金斯院长;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西马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福蒂埃、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本努纳法官;
(b) 以16票对1票,
裁定不需审查哥伦比亚就法院对当事双方之间其他海洋地物争端以及当事双方之间海洋划界主权管辖权提出的反对意见;
赞成:希金斯院长;哈苏奈副院长;兰杰瓦法官、史久镛法官、科罗马法官、帕拉-阿朗古伦法官、比尔根塔尔法官、小和田法官、通卡法官、亚伯拉罕法官、基思法官、塞普尔韦达·阿莫尔法官、本努纳法官、斯科特尼科夫法官;福蒂埃、加亚专案法官;
反对:西马法官;
(3) 对于法院管辖权的问题:
(a) 一致,
裁定根据《波哥大公约》第叁十一条,法院具有对当事双方声称除圣安德烈斯岛、普罗维登西亚岛和圣卡塔利娜岛以外海洋地物拥有主权争端作出裁决的管辖权;
(b) 一致,
裁定根据《波哥大公约》第叁十一条,法院具有对当事双方之间海洋划界争端作出裁决的管辖权。
143. 哈苏奈副院长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反对意见;兰杰瓦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个别意见;帕拉-阿朗古伦法官、西马法官和通卡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亚伯拉罕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个别意见;基思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本努纳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反对意见;加亚专案法官在法院判决书上附上了声明。
144. 法院院长于2008年2月11日发布命令,确定2008年11月11日为哥伦比亚递交辩诉状的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