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人权
增进和保护人权——人权与生命伦理学
通过日期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3年4月17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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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委员会,
回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两项国际人权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件,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寻求维护人类的尊严和完整性,
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并回顾《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7条对于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的规定,
意识到生命科学方面的演变十分迅速,为改善个人和全人类健康开展了极大的前景,但同时某些做法可能对个人的完整性和尊严造成威胁,
为此设法确保科技进展能为个人带来好处并在尊重基本人权的情况下进行发展,
参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97年11月11日通过的《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及核可该《宣言》的大会1998年12月9日第53/152号决议,
重申对于人类基因组是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基本一致性的基础以及承认他们的固有尊严和他们的多样性这一原则,
回顾上述《宣言》在第10条中申明,除其他事项外,对人类基因组进行的各种研究及其应用,特别是在生物、遗传学和医学方面的研究和应用都不应危害到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及个人和集体的人类尊严的尊重,
欢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于2001年11月2日通过的第22号决议,其中邀请总干事长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2003年第32届会议提交就如何阐明生命伦理学全球规范而编制的技术与法律研究报告,
回顾委员会1991年3月5日第1991/45号决议、1993年3月10日第1993/91号决议、1997年4月16日第1997/71号决议、1999年4月28日第1999/63号决议和2001年4月25日第2001/71号决议,
参照重申《联合国千年宣言》,其中各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决心确保自由获得人类基因组顺序方面信息,
又参照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就此问题的1997年8月28日第1997/42号决议,
回顾欧洲委员会部长理事会1997年4月4日通过的《在生物和医学应用方面保护人权和人类尊严公约》,
深信在这方面必须在国家和国际一级发展生命科学伦理,并承认有必要制定规则和进行国际合作,以便使全人类均能享受生命科学的成果并防止滥用生命科学应用的任何做法,
强烈拒绝任何鼓吹种族优胜的学说以及试图确定存在所谓独特人种的理论,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E/CN.4/2003/98和Add.1);
2. 表示赞赏对人权委员会2001年4月25日第2001/71号决议提出的资料要求作出响应的政府,并请尚未作出响应的政府作出响应;
3. 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在其主管范围内,参加有关人权和生命伦理学问题的讨论;
4. 欢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对于拟写一份人类基因信息国际宣言的主动行动,并吁请成员国政府在这一文件定稿方面给予充分合作;
5. 促请各国采取措施,就人们生前死后的个人基因信息作出保护和保密;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同意和保密的原则,只能由法律在国际公法和国际人权法的范围内以极为必要的理由来予以限制,
6. 吁请尚未解决基因学应用所产生的歧视问题的各国政府着手解决这一问题,以保护人权、基本自由和尊严;
7. 呼吁各国政府一方面注意人类基因研究及其应用对改善个人以及全人类健康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注意需要维护个人的权利、尊严以及其特征和个体性;
8. 鼓励各国参加第六委员会工作小组将在大会第五十八届会议期间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3日举行的有关“禁止克隆繁殖人类国际公约”这一议事日程的讨论;
9. 重申联合国各组织和专门机构提供信息的重要性,并请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其他有关的联合国机构和专门机构就其在各自领域内为确保考虑到《世界人类基因与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原则而采取的活动,向秘书长提交报告,并使各国政府都得到这些报告;
10. 请尚未设立独立的多学科和多元化伦理委员会的各国政府考虑设立这些委员会,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以及其他机构的合作下,负责评估人类生物医学研究、尤其是人类基因研究及其应用引起的伦理、社会和人道问题,并请各国政府将设立这类机构的情况通知秘书长,以便促进这类机构之间相互交流经验;
11. 再次请增进和保护人权小组委员会审议它对国际生命伦理学委员会就《世界人类基因与人权宣言》执行情况进行的思考可作出的贡献,并就此向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提出报告;
12. 请秘书长根据这方面的文献编写一份报告,提交委员会第六十一届会议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