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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裁军

国际合作裁军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79年12月11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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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再度回顾《联合国宪章》中肯定了联合国人民欲免后世遭到战祸的决心,并为达此目的,集中力量,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

  再度强调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所通过各项建议和决定的重要性,并忆及该届会议《最后文件》宣布的各项原则,1

  深信迫切需要积极协力进一步加强全面执行第十届特别会议一致通过的建议和决定,并为此目的,一切国家继续以更为协调的形式,并在全世界合作的基础上进行有利于安全与和平的持续努力,实属必要,

  回顾《对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的宣言》,2其中大会宣布所有国家都有责任一秉诚意从事谈判,以便早日缔结一项全世界全面彻底裁军条约,并努力采取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和加强国际信任的适当措施,

  强调每个国家和每一个人都享有大会在《为各国社会共享和平生活做好准备的宣言》3中庄严重申的不受战争威胁、和平生存、以及自由和独立生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严格遵守该宣言是符合人类最高利益的,也是其充分发展这项权利所必须具备的先决条件,

  意识到缓和在全世界国际关系中所有方面的积极发展将有助于达成裁军目标,

  非常不安地注意到国际和平与人民安全继续受到军备竞赛,特别是核领域的军备竞赛和高度毁灭性武器储存积累的威胁,而且军备竞赛的持续是同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和精神文明的进展背道而驰的,

  特别注意到军备竞赛是同朝向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努力背道而驰的,

  强调全世界各国政府都必须承担从人类生活中消除战争的历史性责任,其主要途径是通过采取有效而具有决定性的裁军措施,以期实现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注意到拥有核武器和其他军事上重要国家对于达成裁军,特别是核裁军承担着特别的责任,

  唯有从一切国家、不论其社会制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持续进行有效和建设性合作的原则出发,才能实现裁军和达成裁军目标,

  深信这种合作必须在各国相互接触和在任何讲坛,特别是裁军谈判委员会进行裁军谈判时,加以表现、发展和加强,以期尽快达成谈判的目的,

  还深信这种合作必须表现各国都具有使裁军谈判尽快取得决定性的好转的共同决心,而且同时,必须在国与国间的关系上创造有利的互信气氛,来维持这种合作,

  铭记到联合国在促进各国旨在解决裁军问题的协同努力和合作方面所起的中心作用和所负的主要责任。

  庄严呼吁所有国家积极促进、发展、加强和巩固旨在达成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所确定的裁军目标的国际合作,并为达此目的特别要:

  (a) 采取旨在消除核战争威胁以及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的有效新措施的主动,并为实现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最终目标铺平道路;

  (b) 积极行使其业经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所确认的参加裁军谈判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c) 在适当时铭记着依据《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安全与国家安全的利益,积极参加裁军领域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并积极促进这些措施;

  (d) 同时就所有优先裁军项目进行诚意谈判,包括适当建立信任的措施,以期努力保证使这些谈判相辅相成,并使其有助于早日达成裁军领域决定性的突破;

  (e) 竭尽全力确保有关停止军备竞赛和达成裁军的谈判获得持续迅速的进展,并且为此目的,特别不要让各项同裁军无关的问题妨碍这些谈判;

  (f) 在裁军谈判过程中,努力确保裁军谈判走在谈判主题武器的质量发展和储存的前面,并于可能时,防止新型武器和此种武器新系统、特别是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出现;

  (g) 确保裁军问题的多边、区域和双边谈判是在遵循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各项有关条款的情况下进行的,铭记着联合国在裁军领域负有中心作用和主要责任;

  (h) 联合努力达成具体的裁军措施,从而由于这种裁军措施的执行,即可逐步使大量的资金节省下来用于社会和经济需要,并且对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这样做时要计及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

  为了进一步改善充分执行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以及加速推进适当裁军谈判所需的国际环境,敦促所有国家特别要:

  (a) 作出坚决努力加速采取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建立各国间信任的措施和政策,以便进一步减少爆发军事冲突的危险,并促进裁军过程方面的决定性进展,包括建立导致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有利气氛;

  (b) 采取有效措施促使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安全体系开始发挥作用,并加强此种安全体系,其方法是消除紧张局势,并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为此目的,特别不寻求军事上的优势,不采取对全面裁军努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步骤,并相应地不为侵略目的使用军事潜力,例如对任何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对正在争取行使自决权利和实现独立的那些受殖民或外国统治的人民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

  (c) 坚定地放弃一切以军事恫吓和以实力地位采取行动的政策为基础的概念,这种概念将使军备竞赛更加严重或永无休止,并使军备进一步积累;

  (d) 根据各国宪法准则或以其他适当手段,尽可能地肯定它们全力促进和平与国际安全事业并促使裁军领域达成进展的政治意志和决心;

  (e) 在联合国系统内和个别地加强促使世界舆论更好地认识到军备竞赛的危险和裁军需要的步骤,并确保世界舆论能对各国政府就解决裁军问题所作的努力产生积极的影响,并为此目的运用它们的教育系统、大众新闻媒介和所有其他适当的机构;

  (f) 根据《宪章》的原则,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措施,防止并禁止煽动战争和军备竞赛的宣传,以及防止并禁止宣称基于政治、经济或其他理由战争和军备竞赛有其必要或有用处的观点的传播;

  (g) 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传播和平、裁军、合作和人民间友好关系的理想。

  敦促所有国家执行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中表示的共同政治意志,力求制定具体裁军措施,并在这方面:

  (a) 在一切裁军谈判中,遵循和平共存的原则和其他获得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

  (b) 确保裁军问题均将本着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的精神予以解决,其解决的方式将随着所采取的措施,不使任何一个国家或任何一个国家集团在任何阶段获得优于任何其他国家的优势,并使参加谈判的国家安全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都将得到加强,同时各国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不致受到损害;

  (c) 彼此在所有各级,包括最高一级,就裁军事项进行协商,以期一本善意和在协调其立场的努力下,为解决这些问题建立政治上的先决条件,并且为了裁军,尽量利用各国彼此关系上其他方面的一切合作机会;

  (d) 以充分负责的态度和合作的精神来研究一切旨在达成彼此可以接受的具体裁军措施和协助加快裁军谈判进度的提案和倡议。

  1. 宣告本《宣言》的各项条款在其解释和执行上是彼此相关的,每一项条款都是各国为充分尊重和适用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所有各项原则并为达成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确定的目的而发展广泛国际合作的共同努力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 进一步宣告本《宣言》任何条款亦不得被解释为抵触《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或取代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本《宣言》任何条款不得妨碍每一个国家根据《宪章》直接行使个别或集体自卫的权利,或妨碍殖民地人民应用一切可能手段进行斗争,以便争取其国家自由和独立的权利。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九十七次全体会议

注:

  1 第厂-10/2号决议。

  2 第2625(XXV) 号决议,附件。

  3 第33/73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