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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裁军
 

宣布19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0年12月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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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论

  1. 大会1969年12月16日第2602E(XXIV) 号决议在宣布1970年代为第一个联合国裁军十年时列举了如下目标:

  (a) 所有各国政府迅即加紧其协调而集中的努力,制定对于及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对于核裁军及消除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有效措施,并缔结一项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

  (b) 考虑把实施裁军措施而节省下来的一大部分资金,专门是用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它们的科学和技术进展。

  2. 尽管大会嗣后各届会议都重申这些目标,但第一个裁军十年并没有实现其中任何目标。虽然达成了一些有限的协议,但是对于早日停止核军备竞赛以及实现核裁军的有效措施,却仍然可望而不可及。此外,把耗费在无益的军备竞赛上的庞大资源中的任何一部分改作专门用于经济及社会发展的工作,也未取得任何进展。

  3. 1978年6月30日大会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的第S-10/2号决议所载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中表示深信裁军和军备限制,特别是核领域的裁军和军备限制,是防止核战争的危险、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和促进全人类经济和社会进步所不可或缺的条件,并制定了《行动纲领》,1列举今后数年应当执行的具体裁军措施。

  4. 虽然裁军特别会议的积极成就令人鼓舞,但1980年代的十年一开始就出现国际局势恶化的不祥迹象。国际和平与安全遭受种种的威胁:对国家主权、民族独立和领土完整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军事干涉和占领;霸权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剥夺殖民统治和外国支配下的人民和民族的自决权利;军备竞赛进一步升级;以及达成军事优势的种种努力。如果最近出现的趋势持续下去,并且不作出任何有意义的努力来制止和扭转这种趋势,那么显然地,国际关系将更趋紧张,而战争的危险甚至要比举行裁军特别会议时的估计还要严重。在这方面,应可回忆大会在《最后文件》内一方面曾经强调,军备竞赛的一切方面都是同达成国际紧张局势的进一步缓和和建立一个有活力的国际和平与安全体系背道而驰的,另一方面又强调和平与安全必须以严格尊重《联合国宪章》各项原则为基础。富有讽刺性的是:各个论坛正在深入讨论全球的经济困难和可供解决当前国际经济困难的资源日趋不足的问题之时,各主要军事国家的军事支出却增加到前所未有的水平,耗费更多本可协助促进全人类幸福的资源。

  5. 《最后文件》内也曾强调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其中指出,实施裁军措施所节省下来的资金应当用于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帮助缩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因此,在宣布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2和发动全球谈判的同时,也宣布19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是极为适当的。

二、目标和原则

  6. 第二个裁军十年的目标,应以各国裁军努力的最终目标——也就是《最后文件》所制订的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为其依据。

  7. 同这些全盘的目标相一致,第二个裁军十年的目标应该是:

  (a) 停止和扭转军备竞赛,特别是停止和扭转核军备竞赛;

  (b) 缔结和执行有效的裁军协定,特别是核裁军协定,从而对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达成作出重大贡献;

  (c) 按照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最后文件》的各项条款,在公平基础上把1970年代裁军领域的有限成果加以扩展;

  (d) 遵照《联合国宪章》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e) 将实施裁军措施节省下来的大部分资金用来促进达成联合国第三个发展十年的目标,特别是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加速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

  8. 第二个裁军十年期间的裁军进程和各项活动应按照《最后文件》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并以均等公平的方式进行,以便通过采取适当措施的办法确保每一国家获得安全的权利,并须考虑到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的重要性;拥有最大武库的国家所负的特殊责任;区域情况的具体要求;以及具备适当核查措施的必要性。每一阶段的目标应当是各国的安全不因军备和武装力量降到尽可能低的水平而受到减损。

  9. 裁军进程应按照《宪章》的规定,伴同联合国建立和平和维持和平任务的加强。

叁、活动

一般活动

  10. 1980年代的十年应当由一切国家政府和联合国重新加紧努力,就导致有效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目的作出显著进展的有效措施达成协议并加以执行。在这方面,应特别注意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领》中某些性质相同的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最低限度应在第二个裁军十年期间通过多边谈判论坛裁军谈判委员会以及其他适当的论坛的谈判加以完成。对于核查的适当方法和程序,应在国际裁军谈判的范畴内加以审议。

综合裁军方案

  11. 综合裁军方案已被公认为国际裁军战略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应予最迫切地加以制订。裁军谈判委员会应加速其拟订这个方案的工作,以期至迟在定于1982年召开的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期间予以通过。

优先项目

  12. 《最后文件》中认定值得多边谈判机构予以优先谈判的各项具体裁军措施的完成,将为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创造十分有利的国际气氛。因此,裁军谈判委员会应竭尽全力就下列各项问题迫切进行谈判,并于可能时在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之前,向大会提出商定的案文:

  (a) 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b) 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一切化学武器并销毁此种武器的条约;

  (c) 禁止发展、生产和使用放射性武器条约;

  (d) 保证不对无核武器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其中考虑到在这方面已提出的各项提案和建议。

  13. 下列属于裁军谈判委员会讨论范围以外的措施,应予以同等的优先考虑:

  (a) 批准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 ,并开始就第三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进行谈判;

  (b) 批准《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 3第一号附加议定书》;

  (c) 签署并批准联合国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会议所已谈判的协定;

  (d) 达成一项对于中欧相互裁减军队和军备以及相关措施的协议;

  (e) 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与会国应就有效建立欧洲信任的措施和裁军措施进行谈判,其中考虑到为此提出的各项倡议和提案;

  (f) 按照《最后文件》第82段,通过适当的相互裁减和限制军备及军队的协定,使欧洲能在大致均等和均势的基础上,以较低水平的军事潜力达成更为稳定的局势,这将可对欧洲安全的加强做出贡献,并将构成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个重要步骤。

  14. 在第二个裁军十年期间应尽速采取的其他优先措施包括:

  (a) 在实现核裁军方面取得重大的进展,为此必须在各适当阶段就各项有关协议迫切进行谈判,并就下列方面采取各有关国家认为满意的适当核查措施:

    (一) 停止核武器系统的质量改良和发展;

    (二) 停止生产一切类型的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并停止生产武器用裂变材料;

    (三) 在可行情况下采取可于商定期限内分阶段进行的综合方案,逐步均衡裁减核武器储存及其运载工具并尽早导致最后彻底销毁此种武器;

  (b) 防止新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此种武器新系统的出现;

  (c) 有关双方进一步就限制战略武器进行谈判,以便导致商定战略武器的大量裁减和质量限制。这些谈判应可构成朝向裁军和最后建立一个全无核武器的世界的一个重要步骤;

  (d) 按照《最后文件》第65至71段的规定,进一步采取措施,就防止核武器的扩散达成一项国际协商一致的意见;

  (e) 按照《最后文件》有关各段,加强现有的无核武器区和建立新的无核武器区;

  (f) 按照《最后文件》的有关条款,建立和平区;

  (g) 尽可能通过国际协定来设法确保避免使用核武器、防止核战争和实现有关的目标,同时须考虑到各项旨在确保这些目标的提案,并须根据《最后文件》第57和第58段的规定,从而保证人类的生存不致受到危害;

  (h) 采取进一步措施,禁止在军事上或任何其他敌对行动上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

  (i) 按照《最后文件》的有关条款,采取限制和裁减常规武器和武装部队的多边、区域和双边措施;

  (j) 削减军事支出;

  (k) 考虑到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和要求,采取建立信任的措施,以便加强各国的安全。

顿.裁军和发展

  15. 和平与发展是不可分的。第二个裁军十年期间,应尽最大努力,执行具体措施,以便裁军能有效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从而促使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充分早日实现。为此目的,应当重新作出努力,以便就削减军事支出,并将消耗于军事用途的资源转用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造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达成协议。

  16. 也应当做出努力,加强为促进核技术转让和利用的国际合作,以利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同时考虑到《最后文件》一切有关条款的规定,特别要确保大会1979年11月29日第34/63号决议原则上决定于1983年召开的联合国促进核能和平利用国际合作会议的成功,以及联合国系统在此领域内的其他促进活动,包括国际原子能机构范围内的此种活动的成功。

贰.裁军和国际安全

  17. 裁军领域内获得进展的一个基本条件是要能够维持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信任。核武器是人类和文明面临的最大威胁。必须停止和扭转核军备竞赛的一切方面,以期避免发生使用核武器的战争的危险。这方面的最终目的是完全消除核武器。核裁军方面的重大进展可以通过各项加强各国安全的政治或国际法平行措施以及限制和裁减核武器国家和有关区域内其他国家的武装部队和常规武器的途径来达成。

  18. 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在《最后文件》内重申它们全力支持《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并严格遵守《宪章》的各项原则和其他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裁军、缓和国际紧张局势,尊重自决权和民族独立、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按照《宪章》和平解决争端以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彼此都是直接相关的。在任何一领域取得进展都会对一切领域产生有利的影响;反之,一个领域的失败也会对其他领域带来消极影响。1980年代里,一切国家政府,特别是军事最先进的大国应该采取有助于扩大世界上各国之间以及各区域之间的信任的步骤。这意味着所有国家应致力于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增加紧张局势或制造威胁到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地区的行动,并在它们同其他国家的关系上,严格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并尊重殖民和外国统治下人民的自决权和民族独立权利。

贵.公众宣传

  19. 正如《最后文件》第15段称:不仅各国政府,并且是全世界人民都必须认识和理解当前世界军备情况的危险,以便为和平与裁军发动公众舆论。这对于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对公正与和平地解决争端和冲突和达到有效的裁军是非常重要的。

  20. 因此1980年代期间,各会员国政府和非政府性新闻组织和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各非政府组织的新闻部门都应该采取适当的进一步方案,宣传军备竞赛的危险,并宣传各项裁军努力和谈判及其结果的有关资料,特别是通过举办裁军周各项年度活动的途径来进行。这些活动应该构成一个大型方案,进一步使世界公众舆论认识到战争特别是核战争的危险。联合国,特别是裁军中心为了发挥其在裁军领域中心作用和主要责任,应该加强和协调它的出版方案,视听材料,其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及和新闻机构之间的关系。在第二个裁军十年内,联合国还应在世界各不同区域内举办讨论会,广泛讨论与世界裁军有关的问题以及特别同各区域有关的问题。

骋.研究

  21. 作为促进审议裁军领域各项问题的过程的一部分,应按照大会决定,就某些特定问题进行研究,以便为谈判或达成协议作好必要的准备工作。联合国主持下进行的研究,特别是联合国训练和研究所范围内根据大会1979年12月11日第34/83M号决议设立的裁军研究所进行的研究,也可以对裁军问题,特别是裁军问题的长期认识和探讨,作出有用的贡献。

贬.执行、审查和评价

  22. 为了完成第二个裁军十年所指定的各项活动,所有各国政府,特别是军事最先进的国家,都应该作出有效的贡献。联合国应该继续发挥中心作用。裁军谈判委员会应充分履行其作为唯一多边裁军谈判机构的责任。大会每届会议,特别是即将于1982年举行的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应对裁军目的的达成做出有效贡献。

  23.在此还应回顾《最后文件》内的第121和122段:

  (a) 双边和区域裁军谈判也可起重要作用,并可促进裁军领域内多边协定的谈判;

  (b) 应在最早的适当时候,召开一次由各国普遍参加并作好充分准备的世界裁军会议。

  24. 为了确保以协调的方式处理这个问题并审议《宣布1980年代为第二个裁军十年的宣言》的执行情况,应将这个问题列入预计于1982年举行的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议程内。

  25. 此外,大会1985年的第四十届会议将通过裁军审议委员会,审查和评价执行本《宣言》所确定的各项措施的进展。

注:

  1 第厂-10/2号决议,第叁节。

  2 参看第五节,第35/56号决议,附件。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634卷,第9068号,第3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