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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药品管制
 

管制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84年12月14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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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铭记《联合国宪章》的各项总旨和原则是肯定人的尊严和价值,促成较大自由中的社会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改善,以及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道主义性质的各项问题,

  考虑到会员国已在《世界人权宣言》1 中承诺促成社会进步和全世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

  考虑到国际社会对贩运麻醉药品和药品滥用构成对人民、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妨碍所表示的深切关心,

  希望提高国际社会迫切需要防止并惩处非法需求、滥用、非法生产和贩运毒品的认识,

  考虑到1984年8月11日《基多禁止贩运麻醉药品宣言》和1984年10月1日《纽约禁止贩运和非法使用毒品宣言》均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国际性质,并强调指出应当在整个国际社会的坚决支持下来加以解决,

  考虑到麻醉药品委员会、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和联合国管制滥用麻醉药品基金在管制和取缔药品贩运及药品滥用方面作出了宝贵贡献,

  确认各项现行国际文书,包括经《1972年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议定书》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已经为在其专门领域取缔贩运麻醉药品和药品滥用制订了法律根据,

  兹宣布:

  1. 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是非常严重的问题,由于所涉的广大范围和普遍的致命后果,已经成为国际罪行活动,需要给予最迫切的注意和最优先的考虑;

  2. 非法生产、非法需求、滥用、非法贩运毒品妨碍经济和社会进展,对许多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应当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利用一切道德的、体制的手段加以取缔;

  3. 根除麻醉药品的贩运是所有国家、特别是受到有关非法生产、贩运或滥用问题影响国家的共同责任。

  4. 会员国应当利用法律文书取缔非法生产、需求、滥用和非法贩运毒品,并采取其他措施打击这种无耻恶毒罪行的新的表现形式。

  5. 会员国加紧努力通过包括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变通办法的方案,协调旨在管制和根除药品贩运和药品滥用的复杂问题的战略。

注:

  1 第217础(Ⅲ)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