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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和平与安全
 

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事实调查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1年12月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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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会,

  回顾《对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马尼拉宣言》、《加强在国际关系上不使用武力或进行武力威胁的效力宣言》、《对于预防和消除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以及对于联合国在该领域的作用力的宣言》,及其中对于事实调查的规定,

  强调联合国能否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对任何争端或局势能否详细了解其实际情况,这种争端或局势的持续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持(下称“争端或局势”),

  确认充分利用和进一步改善联合国调查事实的手段,有助于加强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作用,并促进和平解决争端以及预防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

  希望鼓励各国铭记联合国的主管机构对于查明争端或局势的事实所能起的作用,

  确认联合国的主管机构在这方面可能从事的事实调查的特别功能,

  铭记在事实调查领域中联合国所取得的经验和专门能力,

  确认需要各国在行使其主权时就联合国的有关机构所进行的事实调查活动提供合作,

  寻求促进提高联合国的效力,以期加强世界上相互间的了解、信任和稳定。

  庄严宣告:

  1. 联合国主管机构为了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务,应当致力于充分了解一切有关的事实。为此联合国应考虑进行事实调查活动。

  2. 为本《宣言》之目的,事实调查意为任何旨在获得联合国主管机构为有效地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职责所需的有关任何争端或局势的详尽事实而进行的活动。

  3. 事实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和及时。

  4. 除非能够通过利用秘书长的收集情报能力或其他现有途径满意地获知一切有关事实,否则联合国主管机构应考虑派遣调查团。

  5. 在决定是否派遣和何时派遣调查团时,联合国主管机构应铭记,派遣一个调查团可以表示联合国的关切,并应有助于建立信任和缓解争端或局势,同时避免争端或局势的恶化。

  6. 派遣联合国事实调查团进入任何国家的领土均需在《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事先取得该国的同意。

  7. 安全理事会、大会和秘书长可按《宪章》所规定其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各自责任,派遣事实调查团。

  8. 安全理事会应审议是否可能进行事实调查以便按照《宪章》有效履行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基本职责。

  9. 安全理事会应酌情审议是否在其决议中规定进行事实调查。

  10. 大会应审议是否可能进行事实调查以便按照《宪章》有效行使其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职责。

  11. 大会应酌情审议是否在其有关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决议中规定进行事实调查。

  12. 秘书长应特别注意在早期阶段使用联合国调查能力,以期有助于防止争端和局势。

  13. 秘书长应主动或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考虑就争端或局势派遣调查团。

  14. 秘书长应编制和增订可以应召参加事实调查团的各领域的专家名单。他并应在现有的资源范围内维持和发展应付紧急调查任务的能力。

  15. 在决定委托何人进行事实调查时,安全理事会和大会应优先选择秘书长,秘书长可以除其他办法外指派向他负责的一名特别代表或一个专家组,也可考虑采用安全理事会或大会的一个特设附属机构的方式。

  16. 联合国主管机构在考虑派遣事实调查团的可能性时,应当铭记其他有关的事实调查工作,包括有关国家以及在区域安排或机构的范围内进行的事实调查工作。

  17. 进行事实调查的联合国主管机构必须在其决定中对调查团规定明确的任务,并列明调查团的报告所需要满足的详尽要求。

  18. 当一国请求某一联合国主管机构向该国领土派遣联合国调查团时,这项请求应尽速加以审议,不得无故拖延。

  19. 联合国的一个主管机构请求一国同意接纳向其领土内派遣一个事实调查团时,该国应给予及时的考虑。该国应将其决定不延迟地通知该主管机构。

  20. 如果一国决定不准许联合国的一个事实调查团入境,若其认为有必要,应酌情说明其决定的理由。该国也应保持随时审查准许该调查团入境的可能性。

  21. 各国应致力奉行准许联合国调查团入境的政策。

  22. 各国应对联合国调查团给予合作,并在其能力范围内充分和迅速地给予必要协助,使其能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

  23. 事实调查团应被赋予履行其任务所需的一切豁免和便利,特别是对其工作的充分保密,并能够进入一切有关地点和接触一切有关人士,其理解是,这些人士不会因此次受到侵害。调查团有义务尊重其履行职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和规定,不过这些法律和规定也不应被用来阻碍调查团正当履行职务。

  24. 事实调查团成员最低限度享有《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中规定赋予特派团专家的各项特权及豁免,在不影响他们的特权及豁免的情况下,调查团成员有义务尊重其履行职责所在领土的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25. 事实调查团有义务严格按照所负的任务行事,并采用不偏不倚的方式执行任务。调查团成员有义务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除该联合国主管机构以外任何其他当局的指示,他们应将其履行任务时所获得的情报保密,即使在调查团完成任务后也是如此。

  26. 在事实调查进行的所有阶段,对直接有关的国家应给予机会对交付调查团所要获取的事实发表他们的意见,在公布事实调查结果的时候,如果直接有关的国家愿意的话,也应公布他们所发表的意见。

  27. 如果事实调查包括听证,各有关议事规则应保障使听证得以公平进行。

  28. 秘书长应经常有系统地监测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况,以便对可能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各种争端或局势提出早期警报。秘书长可提请安全理事会并在适当时也提请大会注意有关的情报。

  29. 为此,秘书长应充分使用秘书处收集情报的能力,并经常审查这些能力的增进情况。

  30. 派遣联合国事实调查团不妨碍有关各国使用调查程序或任何类似程序或由他们商定的任何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

  31. 本《宣言》的一切内容均不得视为任何方式妨碍《宪章》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