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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刑事司法 妇女 人权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1997年12月12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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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多重性表明,对于不同的暴力表现形式和发生暴力行为的不同环境需要采取不同的战略。下文所载的实际措施、战略和活动可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推行,以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除另有说明者外,“妇女”一词的含义包括“女童”。

  2. 《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回顾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 中确定的并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要》3中重申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定义,以各国政府在《行动纲要》中通过的措施作为基础,同时铭记有些妇女群体特别容易遭受暴力迫害。

  3. 《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具体确认需要实行一项积极的政策,将性别观念纳入与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的所有政策和方案的主流,实现性别平等和提供平等和公正的司法机会,以及在涉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决策领域确立性别均衡的目标。《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应作为准则,根据各项有关国际文书实施,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儿童权利公约》3 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4 以推动其公正和有效的实施。

  4. 各会员国和其他实体应在不妨碍法律面前两性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实施《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以促进各国政府在刑事司法制度范围内为处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各种表现形式而作出的努力。

  5. 《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旨在提供法律上和事实上的男女平等。《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并非给妇女以优惠待遇,而是旨在确保纠正妇女在取得法律申诉机会方面,特别是就暴力行为提出申诉时所面临的任何不平等或任何形式的歧视。

一、刑法

  6. 促请各会员国:

  (a) 定期审查、评价和修订本国的法律、法规和程序,特别是刑法,以确保其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的价值和效力,并消除容许或宽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规定;

  (b) 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审查、评价和修订本国刑法和民法,严禁一切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应为此采取措施;

  (c) 审查、评价和修订本国刑法,以确保:

     可在本国法律制度范围内,限制因对于暴力犯罪的法律问题被法庭提审的人或被判定犯有这类罪行的人拥有和使用枪支和其他受管制武器;

     可在本国法律制度范围内,禁止或限制个人骚扰、恐吓或威胁妇女。

二、刑事诉讼程序

  7. 促请会员国酌情审查、评价和修订本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以确保:

  (a) 警察在按国内法律规定获得司法授权的情况下,有充分的权力在发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进入房舍,进行逮捕,包括没收武器;

  (b) 起诉的主要责任在检控当局而不在受暴力侵害的妇女;

  (c) 受暴力侵害妇女享有与其他证人同等的出庭作证机会,并采取措施为此种作证提供便利和保护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隐私;

  (d) 辩护规则和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不得以荣誉或挑衅等辩护理由逃脱一切刑事责任;

  (e) 对妇女犯有暴力行为的人,即便故意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亦不能开脱其一切刑事责任或其他责任;

  (f) 在法院审判程序中依照本国刑法原则考虑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先前的暴力、虐待、潜随追踪和剥削行为的证据;

  (g) 在不违背本国宪法的情况下,法院有权在发生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时下达保护和禁止令,包括将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从住所中带走,禁止在住所内外与受害人及其他受影响的当事人进一步接触,并有权对违反这些命令的行为判处刑罚;

  (h) 必要时可采取措施,确保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安全,并保护其不受恐吓和报复;

  (i) 在作出有关非监禁或准监禁判决、准予保释、有条件释放、假释或缓刑的判决时考虑到安全风险。

叁、警察

  8. 促请会员国在本国法律制度的框架内:

  (a) 确保有关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适用法律规定、法规和程序一贯得到实施,以使刑事司法系统承认所有对妇女施加暴力的犯罪行为并相应采取对策;

  (b) 制定不会有辱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人格和尽量减少侵扰的调查方法,同时保持收集最有力证据的标准;

  (c) 确保警察的各种程序,包括就逮捕、拘留和以任何方式释放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的条件作出的判决考虑到受害人和其他具有家庭、社会或其他关系的人的安全,并确保这些程序防止暴力行为的进一步发生;

  (d) 授权警察对向妇女施加暴力的事件迅速作出反应;

  (e) 确保依照法律规则和行为守则行使警察权力,并确保使警察对任何违反此种规则和守则的行为承担责任;

  (f) 鼓励妇女加入警察部队,包括在行动一级。

四、判刑和教改

  9. 促请会员国酌情:

  (a) 审查、评价和修订政策和程序以确保实现下述目标:

     使犯罪者对其与对妇女的暴力有关的行为负责;

     停止暴力行为;

     如施加暴力者为受害者家庭成员,应考虑到所判刑罚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影响;

     所处刑罚力求与其他暴力犯罪所处刑罚相拟;

  (b) 确保把犯罪者从拘押或监禁中获释的情况通知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如果此种通知对受害者的安全比对侵犯犯罪者的隐私权更重要的话;

  (c) 在判刑过程中考虑到包括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通过受害影响陈述了解到的受害者身心受害的严重性及受害造成的影响;

  (d) 通过立法使法院拥有一整套判刑处置权,以保护受害者、其他受影响的人和社会免受进一步的暴力行为之害;

  (e) 确保鼓励判刑法官在判刑时提出对犯罪者的治疗建议;

  (f) 确保采取适当措施消除对因任何原因而被拘押的妇女的暴力;

  (g) 制订和评价不同类型罪犯的罪犯治疗方案和罪犯介绍;

  (h)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前、期间和之后,保护受害者和证人的安全。

五、对受害人的支助和援助

  10. 促请会员国酌情:

  (a) 除向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对于参加刑事诉讼程序、诉讼程序时间安排、进展和最终判决的资料外,还提供对于权利和补救及如何获得此种权利和补救的资料;

  (b) 鼓励并援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提出正式起诉并坚持到底;

  (c) 确保受暴力侵害的妇女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程序立即得到公平的受害补救,包括向犯罪者或国家寻求赔偿或补偿;

  (d) 规定便于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利用和特别照顾其需要并确保公平处理案件的法院机制和程序;

  (e)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司法保护和法院禁止令登记制度,以便警察或刑事司法官员可迅速查证此种命令的效力。

六、健康和社会服务

  11. 促请会员国与私人部门、有关专业组织、基金会、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和研究机构合作,酌情:

  (a) 建立、资助并协调一个为可能遭受或已遭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及其子女提供便于使用的紧急和临时住宿设施和服务的可持续网络;

  (b) 建立、资助并协调诸如免费信息热线、专业多学科咨询和危机干预服务之类的服务和支助小组,以便帮助遭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及其子女;

  (c) 拟订并资助各种方案,告诫并防止酗酒和滥用药物,因为对妇女暴力行为事件中常有酗酒和滥用药物情况;

  (d) 加强私人医疗机构和急诊室与刑事司法机构之间的联系,以便报告、记录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并作出反应;

  (e) 制定示范程序,帮助刑事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处理受暴力侵害的妇女;

  (f) 尽可能设立专门单位,由受过如何处理对妇女暴力行为案件所涉复杂情况和受害者敏感问题方面的专门训练的相关学科人员组成。

七、培训

  12. 敦促会员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并与相关的专业协会合作,酌情:

  (a) 为警察、刑事司法官员、从业人员和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提供或鼓励制定强制性跨文化和性别敏感性训练单元,内容涉及对妇女暴力行为的不可接受性、其影响和后果以及促进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充分反应;

  (b) 确保警察、刑事司法官员、从业人员以及参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专业人员在所有有关人权文书方面的充分培训、敏感性和教育;

  (c) 鼓励专业人员协会拟订可实施的刑事司法系统从业人员从业和行为标准,以便为妇女争取正义和平等。

八、研究和评估

  13. 促请会员国和构成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的各研究所、联合国系统有关实体、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研究所和非政府组织,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酌情:

  (a) 拟订对于对妇女暴力的性质和程度的犯罪调查;

  (b) 收集按性别分列的数据和资料,以便结合现有数据,供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需要评估、决策和政策制订的分析和使用,特别是:

     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各种不同形式,其原因和后果;

     经济贫困和剥削在多大程度上与对妇女的暴力联系在一起;

     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

     各种干预形式对犯罪者个人的改过自新或防止重犯的效果以及对减少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影响;

     枪支、药物和酒精的使用问题,特别是在发生家庭暴力,妇女受暴力侵害的情况下;

     曾受暴力行为之害者或身处暴力环境与日后暴力活动之间的关系;

  (c) 监测并发表有关对妇女暴力的发生率、逮捕和开释率、起诉犯罪者及案件处理情况的年度报告;

  (d) 评估刑事司法系统在满足受暴力侵害的妇女的需要方面的效率和效力。

九、预防犯罪措施

  14. 促请会员国以及私人部门、有关专业协会、基金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区组织,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研究所,酌情:

  (a) 拟订并实施相关的、有效的提高公众意识和公众教育方案和学校方案,通过促进平等、合作、相互尊重以及男女分担责任来防止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b) 在参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公共和私人实体中,拟订多学科及对性别问题敏感的方针,特别是通过执法官员与专门保护受暴力行为之害的妇女的部门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c) 为犯罪者或被查明为潜在的犯罪者的人建立联系方案,促进和平解决冲突及驾驭和控制愤怒情绪的能力并促进改变对性别角色和关系的态度;

  (d) 建立联系方案,为妇女,包括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有关性别角色、妇女人权以及对于对妇女暴力行为的社会、健康、法律和经济各个方面的资料,以使妇女有能力保护自己不受各种暴力行为的侵犯;

  (e) 编写并传播包括在各级教育机构中传播有关对妇女各种不同形式暴力行为以及处理这个问题的现有方案方面的资料,包括和平解决冲突方案,所采取的方式应适合所针对的对象;

  (f) 支持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的举措,提高公众对妇女暴力行为问题的认识,并协助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5. 促请会员国以及传媒、传媒协会、传媒自律机构、学校及其他有关伙伴在尊重媒介自由的同时,酌情开展提高公共意识宣传及制定适当的措施和机制,例如有关传媒描写暴力方面的行业守则和自律措施,以便提高对妇女权利的尊重,防止歧视妇女和产生妇女定型观念。

十、国际合作

  16. 促请会员国和各联合国机构和研究所酌情:

  (a) 交换有关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成功干预模式和预防方案的资料并汇编干预模式指南;

  (b) 在区域和国际一级同有关实体合作和协作,以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根据国家法律通过国际合作和援助机制促进旨在有效地将对妇女施加暴力的人绳之以法的措施;

  (c) 为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活动作出贡献和提供支助。

  17. 促请会员国:

  (a) 将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何保留范围限制在尽可能以精确严密的方式提出而且同《公约》目标和宗旨并不相悖的那些保留上;

  (b) 谴责一切在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将其视为违反国际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行为,并要求对这类侵犯行为作出特别有效的反应,其中尤其包括谋杀、有计划的强奸、性奴役和强迫怀孕等行为;

  (c) 尚未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缔约方的国家要积极争取批准或加入《公约》,以期到2000年时实现普遍批准;

  (d) 在草拟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时应充分考虑纳入性别观点,尤其是受暴力之害的妇女的观点;

  (e) 同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合作并协助其完成受命进行的任务和职责,提供所要求的一切资料并对特别报告员的走访和函电作出回应。

十一、后续活动

  18. 促请会员国和联合国各机构在取得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并促请构成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的研究所、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研究机构、非政府组织,包括致力于妇女平等的组织,酌情:

  (a) 鼓励将《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译成当地语言,并确保其广泛传播,供培训和教育方案使用;

  (b) 将《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作为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活动的基础、政策参考和实用指南;

  (c) 以《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为基础,按请求协助各国政府对其刑事司法制度,包括其刑事立法进行审查、评价和修订;

  (d) 支助构成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的研究所开展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技术合作活动;

  (e) 制订旨在将《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付诸实施的各种协调一致的国家、区域和分区域计划和方案;

  (f) 以《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为基础,设计以警察和刑事司法工作人员为对象的标准培训方案和手册;

  (g) 在国家和国际一级根据《示范战略和实际措施》定期审查和监测各项旨在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的计划、方案和举措的进展情况。

注:

  1 第48/104号决议。

  2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3 第44/25号决议,附件。

  4 见第2200础(齿齿滨)号决议,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