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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人权
 

国际移徙与发展高级别对话宣言

通过日期 联合国大会2013年10月3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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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各国家和政府代表于2013年10月3日和4日齐聚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国际移徙与发展高级别对话,

  1. 认识到国际移徙是对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一个多层面现实,并在这方面认识到国际移徙是一种跨领域现象,应该以一致、全面、平衡的方式处理,要与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要适当考虑到社会、经济和环境各个层面,要尊重人权;

  2. 确认移徙者和移徙对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并承认移徙与发展之间的复杂关系;

  3. 决定提高现有体制和框架的能力,与区域和全球两级参与国际移徙与发展事务的所有利益攸关方进行更有成效的伙伴合作,以此努力制定兼顾发展和尊重人权、有效力和包容各方的国际移徙议程;

  4. 重申我们决心处理国际移徙给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5. 认识到必须开展国际合作,以整体和全面的方式处理非正常移徙带来的挑战,以确保移徙在安全、有序、正常并且充分尊重人权的条件下进行;

  6. 认识到必须在全球、区域和国家各级加强国际移徙与发展之间的合力作用;

  7. 确认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系统和其他进程,特别是全球移徙与发展论坛和各区域进程,采取各种举措,努力处理国际移徙与发展的相关方面,并且努力借鉴国际移徙组织和全球移徙问题小组其他成员机构的专业知识;

  8. 承认移徙对实现千年发展目标的重要贡献,并认识到,人类流动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在制定2015年后发展议程时应予以充分考虑;

  9. 承认移徙者是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的发展伙伴,具有重要作用,并认识到需要提高公众对移徙者和移徙的认识;

  10. 重申无论移徙者身份为何,必须有效地促进和保护所有移徙者尤其是妇女和儿童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且通过国际、区域或双边合作和对话,采取全面和平衡做法,处理国际移徙问题,同时认识到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应该发挥作用并承担责任,促进和保护所有移徙者的人权,避免采取可能增加其脆弱性的做法;

  11. 认识到在全球一级,在所有国际移徙者中,几乎一半是妇女和女孩,因此,必须处理移徙妇女和女孩的特殊情况和脆弱性,要将性别观点纳入政策,加强国家法律、体制和方案,以打击性别暴力,包括打击贩运人口和歧视妇女和女孩现象;

  12. 在这方面强调指出,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所有行业、包括从事家政工作的移徙妇女;

  13. 表示鉴于移徙儿童的脆弱性,决心保护移徙儿童、特别是举目无亲移徙儿童的人权,为他们的健康、教育和心理社会发展提供资源,确保将儿童最佳利益作为融合、返回和家人团聚政策的首要考虑因素之一;

  14. 强调指出,必须尊重和促进相关国际劳工标准,尊重移徙者在工作场所的各项权利;

  15. 注意到《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1等适用国际公约对于保护移徙者国际体系的贡献;

  16. 强烈谴责针对移徙者的各种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表现和言论以及经常对他们抱有的成见,包括基于宗教或信仰的成见,并敦促各国在出现针对移徙者的仇外或不容忍行为、表现或言论时,适用现行法律,必要时加强这些法律,以根绝实施这些行为者逍遥法外的现象;

  17. 重申我们决心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行为,保护贩运行为的受害者,预防和打击偷渡移徙者的行为,保护移徙者使其免受剥削和其他虐待,并着重指出,必须酌情制定或加强国家和区域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政策,在预防、起诉贩运者和保护贩运行为受害者方面加强合作,并鼓励会员国批准、加入和执行对于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和偷渡移徙者行为的有关国际文书;

  18. 鼓励会员国合作开展流动方案,包括通过劳工流动等途径,促进移徙在安全、有序和正常条件下进行;

  19. 认识到少年和青年移徙者的特殊脆弱性、情形和需要,并认识到他们有潜力在各社会之间建立起社会、经济和文化领域合作与理解的桥梁;

  20. 又认识到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机关、机构、基金和方案,国际移徙组织和全球移徙问题小组内其他组织等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私营部门等非政府利益攸关方,都已作出各种努力,处理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以造福移徙者和社会;并铭记这个目标,进一步强调必须加强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之间的伙伴关系;

  21. 着重指出,必须深化政府和民间社会之间的互动,找到应对国际移徙带来的挑战和机遇的办法,并认识到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特别是在移徙者处于极端脆弱状况之时,为促进移徙者福祉和促进他们融入社会作出了贡献,并认识到国际社会支持了这些组织的努力;

  22. 承认移徙流动的复杂性,确认在同一地理区域内也会发生国际移徙运动,并在这方面呼吁提高对跨区域和区域内移徙模式的认识;

  23. 认识到国际社会务必协调努力,协助和支持陷入脆弱状况的移徙者,为其自愿返回原籍国提供方便,酌情进行合作,并呼吁采取切实和着眼于行动的举措,确定并消除在保护方面存在的漏洞;

  24. 强调指出,移徙者有权返回国籍国,并指出,各国必须确保以适当方式接收返回的国民;

  25. 认识到需要考虑环境因素在移徙问题上可能发挥的作用;

  26. 认识到需要考虑高技能人才、特别是医疗卫生、社会和工程部门高技能人才移徙对发展中国家发展努力的影响,并强调需要考虑循环移徙问题;

  27. 认识到侨汇是私人资本的重要来源,并重申,需要在来源国和接收国促进创造条件,使汇款更便宜,更快捷,更安全;

  28. 强调指出,需要收集可靠的国际移徙统计数据,包括在可能的情况下收集对于移徙者对原籍国和目的地国发展所作贡献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可促进在可持续发展所有相关方面设计循证政策和进行循证决策;

  29. 确认事实证明全球移徙与发展论坛是进行坦率和开放讨论的有价值论坛,由于论坛的自愿、非正式国家主导性质,它推动各参与的利益攸关方通过交流经验和良好做法,建立了信任;

  30. 确认联合国系统可以借助全球移徙与发展论坛的讨论和成果,尽可能扩大国际移徙对发展的贡献;

  31. 呼吁联合国系统所有相关机关、机构、基金和方案以及国际移徙组织和全球移徙问题小组其他成员等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区域组织和次区域组织,以及负责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他们之间的协作和合作,以更好地全面处理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以采取一致、全面和协调的做法,并在他们为确定2015年后发展议程的筹备进程提出的投入中考虑移徙问题;

  32. 欢迎全球移徙问题小组最近努力采取措施,以加强其运作,推动其成员组织之间的统筹协调,并在这方面着重指出该小组与会员国定期互动的重要性;

  33. 请秘书长继续开展对于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的实质性工作,并与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移徙组织等相关组织协作,继续评估在移徙与发展领域取得的进展;

  34. 又请秘书长在编写提交大会第六十九届会议的国际移徙与发展问题报告过程中适当考虑本次高级别对话的结果和审议情况。

注:

  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220卷,第394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