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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裁军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通过日期 裁军谈判会议1999年6月7日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日期 按照第10条规定,于2002年11月2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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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缔约国

  铭记其向联合国和美洲国家组织承诺通过交换属于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范围内的武器系统的信息进一步提高公开性和透明度;

  重申每年向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通报进口、出口、军事财产以及通过本国生产获取主要武器系统情况的重要性;

  根据并重申对于建议以最适当方式采取建立信任与安全措施的《圣地亚哥宣言》(1995年)和《圣萨瓦多宣言》(1998年);

  确认根据《美洲国家组织宪章》和《联合国宪章》,成员国拥有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

  认识到本公约中的各项承诺大大有助于实现《美洲国家组织宪章》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宗旨,即“切实限制常规武器,以便将资源尽可能用于成员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认识到国际社会应致力于实现本公约的目标;以及

  表示愿意继续考虑采取适当步骤,以推动切实限制和控制本地区的常规武器,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a. “常规武器”是指本公约附件一所列的系统。附件一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

  b. “获得”是指通过采购、租赁、购置、捐助、贷款或任何其他手段从国外或通过本国生产得到常规武器。“获得”不包括未编入武装力量清单的供研究、发展、试验和评估用的原型、开发器材和设备的获得。

  c. “编入武装力量清单”是指常规武器投入使用,即使使用期有限。

第二条 目标

  本公约的目标是:通过在相互之间提供获得常规武器的情况而进一步提高本地区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增强美洲国家之间的信任。

第叁条 每年报告常规武器的进口和出口情况

  1. 缔约国应每年向保存机构报告其在上一个日历年进口和出口常规武器的情况,如属进口,应列明所进口的常规武器的出口国以及数量和类型,如属出口,则应列明所出口的常规武器的进口国以及数量和类型。此外,任何缔约国均可提供其认为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如常规武器的名称和型号等。

  2. 应尽快而且至迟于每年6月15日向保存机构提供根据本条应予提供的资料。

  3. 根据本条报告情况应采用附件二(础)和(B)中的格式。

第四条 交流获得常规武器的情况

  除了提供第叁条所规定的年度报告外,缔约国还应向保存机构通知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的以下情况:

  a. 通知通过进口获得常规武器的情况。应在所进口的常规武器编入武装力量清单90天之内向保存机构通知这类情况。在通知中应列明所进口的常规武器的出口国以及数量和类型。此外,任何缔约国均可提供其认为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如常规武器的名称和型号等。根据本款报告情况应采用附件二(颁)所列的格式。

  b. 通知通过本国生产获得常规武器的情况。应在通过本国生产获得的常规武器编入武装力量清单90天之内向保存机构通知这类情况。在通知中应列明常规武器的数量和类型。此外,任何缔约国均可提供其认为有关的任何进一步资料,如常规武器的名称和型号等。无论本公约的任何其他规定如何,缔约国还可补提对于常规武器的重新配置或改装的资料。为了鼓励提高在通过本国生产获得常规武器方面的透明度,每一缔约国可根据其国内法,向保存机构通报该国为编入下一个预算年度本国清单的常规武器分拨款项的情况,以履行根据本款发出通知的义务。根据本款报告情况应采用附件二(顿)中的格式。

  c. 通知未进行任何活动的情况。在上一个日历年没有进口或通过本国生产获得常规武器的缔约国应尽快而且至迟于6月15日向保存机构报告这一情况。根据本款报告情况应采用附件二(础)和(B)中的格式。

第五条 其他国家提供情况

  未加入美洲国家组织的任何国家可每年向保存机构提供其向本公约缔约国出口常规武器的情况,以促进实现本公约的目标。可在这类资料中列出所出口的任何常规武器的进口国以及数量和类型,还可列出任何进一步的适当资料,如常规武器的名称和型号等。

第六条 协商

  缔约国可就根据本公约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协商。

第七条 适用和解释

  在本公约的适用或解释上可能产生的任何分歧,应通过有关各缔约国确定的任何和平解决方式予以解决。有关各缔约国承诺为此开展合作。

第八条 缔约国会议

  自本公约生效之日起七年后,根据过半数缔约国的提议,保存机构应召开一次缔约国会议。该次会议以及其后任何会议的目的是审查本公约的运作和适用,并审议符合本公约目标的进一步透明措施,其中包括根据第十一条修订附件一中的常规武器类别。

第九条 签署

  本公约应开放供美洲国家组织所有成员国签署。

第十条 生效

  本公约应自美洲国家组织一成员国向美洲国家组织总秘书处交存第六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此后,对于美洲国家组织任何其他成员国,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第30天起生效。

第十一条 修正

  任何缔约国均可向保存机构提交本公约修正案。保存机构应向所有缔约国分发任何此类提案。如果有过半数缔约国提出请求,保存机构应在缔约国提出此项请求满60天后召开缔约国会议审议该修正案。修正案应在叁分之二出席会议的缔约国赞成后获得通过。所通过的任何修正应自叁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其对该修正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30天起对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此后,该修正应自任何其他缔约国交存其对该修正的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后第30天起对其生效。

第十二条 期限和退约

  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但任何缔约国均可退约。退约书应交存于美洲国家组织总秘书处。自交存退约书之日起12个月后,本公约不再对该退约国有效,但对其他缔约国仍然有效。

第十叁条 保留

  缔约国可在通过、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对本公约作出保留,但这类保留不得违背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且需针对公约的一项或多项具体规定。

第十四条 保存机构

  1. 美洲国家组织总秘书处为本公约的保存机构。

  2. 保存机构在收到一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第三或第四条提供的资料后,应迅速将这类资料转交所有缔约国。

  3. 保存机构应每年向缔约国提供一份综合报告,其中载述各缔约国根据本公约提供的资料。

  4. 保存机构应将所收到的对于根据第八条召开缔约国会议的任何提案通知各缔约国。

  5. 保存机构应接收并向各缔约国分发根据第五条所提供的任何资料。

第十五条 公约的交存

  本公约的英文、法文、葡萄牙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原始文本应交存于保存机构,由保存机构将经过正式核证的条约副本送交联合国秘书处,供联合国秘书处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和发表。保存机构应将签署情况、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加入书或退约书的情况以及所作的任何保留通知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

 

附件一

  以下是本公约所涵盖的常规武器的清单。这一清单是根据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编制的。

  根据第一条,本附件是本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本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应符合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修正程序。

  1. 作战坦克

   具有很高越野机动能力并具有很高自我防护水平的履带式或轮式自行装甲作战车辆,其空车自重至少为16.5公吨,装有一门口径至少为75毫米的高速直射主炮。

  2. 装甲作战车

   具有越野能力的履带式、半履带式或轮式装甲防护自行车辆,并且(A) 其设计和装备的用途是输送由4人或4人以上组成的步兵小组,或(B) 装有口径至少为12.5毫米的一体式或组合式武器或装有一导弹发射器。

  3. 大口径火炮系统

   能通过发射主要为间接瞄准的炮火轰击地面目标的大炮、榴弹炮、兼具大炮和榴弹炮性能的火炮、迫击炮或多管火箭发射系统,其口径至少为100毫米。

  4. 作战飞机

   经过设计、装备或改装从而可使用导弹、非制导火箭、炸弹、航炮、机关炮或其他摧毁性武器攻击目标的固定翼或变形翼飞机,其中包括执行专门电子战、摧毁空防或侦察任务的这类飞机。“作战飞机”一词不包括未经上述设计、装备或改装的初级教练机。

  5. 攻击直升机

   经设计、装备或改装从而可使用制导或非制导穿甲、空对地、空对空或空中对地下武器并装有此种武器的综合射击控制和瞄准系统的旋转翼飞机,其中包括执行专门侦察或电子战任务的这类飞机。

  6. 军舰

   标准排水量为750公吨以上的配有武器或用于军事用途的舰艇或潜水艇,以及标准排水量为750公吨以下的装有发射射程至少为25公里的导弹或具有类似射程的鱼雷的舰艇或潜水艇。

  7. 导弹和导弹发射器

   能将弹头或毁灭性武器运至25公里以外的制导或非制导火箭、弹道导弹或巡航导弹以及未列入第一至第六类的经专门设计或改装后用于发射这类导弹或火箭的工具。这一类别:

   a. 还包括具有上述导弹性能的遥控运输工具;

   b. 不包括地对空导弹。

  

附件二(础)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第三条 —— 年度进口通知

  报告国_______________   日历年_________________

A. 常规武器

B. 数 量

C. 类 型

D. 出口国

E. 进一步的资料1

一、作战坦克

 

 

 

 

二、装甲作战车

 

 

 

 

叁、大口径火炮系统

 

 

 

 

四、作战飞机

 

 

 

 

五、攻击直升机

 

 

 

 

六、军舰

 

 

 

 

七、导弹和导弹发射器

 

 

 

 

黑体为必须报告的项目。

附件二(叠)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第三条 —— 年度出口通知

  报告国_________________   日历年______________

A. 常规武器

B. 数 量

C. 类 型

D. 进口国

E. 进一步的资料2

一、作战坦克

 

 

 

 

二、装甲作战车

 

 

 

 

叁、大口径火炮系统

 

 

 

 

四、作战飞机

 

 

 

 

五、攻击直升机

 

 

 

 

六、军舰

 

 

 

 

七、导弹和导弹发射器

 

 

 

 

黑体为必须报告的项目。

附件二(颁)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第四条 —— 通知通过进口获得常规武器的情况

  报告国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A. 常规武器

B. 数 量

C. 类 型

D. 出口国

E. 进一步的资料3

第一至第七类

 

 

 

 

黑体为必须报告的项目。

附件二(顿)

  《在获得常规武器方面实现透明的美洲公约》

  第四条 —— 通知通过本国生产获得常规武器的情况

  报告国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A. 常规武器

B. 数 量

C. 类 型

D. 进一步的资料4

第一至第七类

 

 

 

黑体为必须报告的项目。

注:

1 缔约国不妨在“进一步的资料”一栏中自愿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如名称、型号或视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缔约国还不妨利用此栏解释或澄清武器的获得所涉有关方面问题。
没有任何情况可报告的缔约国应填“无”,以表明在此日历年期间未进口所列任何类别的武器。

2 缔约国不妨在“进一步的资料”一栏中自愿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如名称、型号或视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缔约国还不妨利用此栏解释或澄清武器的获得所涉有关方面问题。
没有任何情况可报告的缔约国应填“无”,以表明在此日历年期间未出口所列任何类别的武器。

3 缔约国不妨在“进一步的资料”一栏中自愿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如名称、型号或视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缔约国还不妨利用此栏解释或澄清武器的获得所涉有关方面问题。

4 缔约国不妨在“进一步的资料”一栏中自愿提供进一步的资料,如名称、型号或视为有关的任何其他资料。缔约国还不妨利用此栏解释或澄清武器的获得所涉有关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