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响《世界人权宣言》的妇女
埃莉诺·罗斯福作为《世界人权宣言》起草委员会主席的领导作用已广为人知。不过,其他妇女在《宣言》的成文中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这里特别介绍了她们中的一些人及其对将妇女权利纳入《世界人权宣言》的贡献。*
* 资料来源:《妇女和〈世界人权宣言〉》,丽贝卡·阿达米,Routledge出版社,2018年
埃莉诺·罗斯福
1946年,自1933年至1945年作为美利坚合众国第一夫人的埃莉诺·罗斯福被时任美国总统哈里·厂.杜鲁门任命为联合国大会代表。她担任了首任人权委员会主席,并在《世界人权宣言》的起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的东西方关系日益紧张,埃莉诺·罗斯福利用她在这两个超级阵营中的巨大声望和公信力,引导起草过程顺利完成。1968年,她被追授联合国人权奖。
汉萨·梅塔
来自印度的汉萨·梅塔是1947—1948年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另外唯一的女性代表,是印度国内外争取妇女权利的坚定战士。她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中将男性指称的“人人(“men”)生而自由……一律平等”改为统称的“人人(“human being”)生而自由……一律平等”,此举广受赞誉。
米内尔娃·伯纳迪诺
多米尼加共和国外交官和女权领袖米内尔娃·伯纳迪诺在主张将“男女平等”纳入《世界人权宣言》的序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与其他拉美妇女(巴西的贝尔塔·卢茨和乌拉圭的伊莎贝尔·德·维达尔)一道,她在倡导将妇女权利和不基于性别的歧视纳入《联合国宪章》方面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45年《宪章》成为首个承认男女权利平等的国际协定。
沙伊斯塔·伊克拉穆拉夫人
1948年,作为大会有关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事项的第叁委员会的代表,巴基斯坦的沙伊斯塔·伊克拉穆拉夫人出席了该委员会的81次会议,讨论《世界人权宣言》的草案,她主张在《宣言》中强调自由、平等和选择。她支持纳入有关婚姻中权利平等的第十六条,她认为这是消除童婚和强迫婚姻现象的一种方式。
博迪尔·贝格特鲁普
丹麦的博迪尔·贝格特鲁普1946年担任妇女地位小组委员会,后于1947年担任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她主张《世界人权宣言》将统称的“所有人”( “all”)或“人人”(“everyone”)而不是男性指称的“所有人”( “all men”)作为权利持有人。她还提议将少数群体的权利的纳入对于受教育权的第二十六条,不过她的想法在当时很有争议。《世界人权宣言》没有明确提及少数群体的权利,但保证人人享有平等权利。
玛丽-埃莱娜·勒福舍
作为1948年妇女地位委员会主席,法国的玛丽-埃莱娜·勒福舍成功地主张在第二条中提及不基于性别的歧视问题。第二条的最后案文如下:“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叶夫多基娅·乌拉洛娃
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叶夫多基娅·乌拉洛娃是1947年人权委员会妇女地位委员会的报告员。她极力主张妇女同工同酬。就是因为她的主张,《宣言》第二十叁条规定:“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利,不受任何歧视。”同波兰的弗雷德里卡·卡利诺夫斯卡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叶利扎维塔·波波娃一道,她还强调了在非自治领土上的人的权利(第二条)。
拉克什米·梅农
拉克什米·梅农是1948年印度驻大会第叁委员会的代表,她强烈主张在《世界人权宣言》中重申不得基于性别歧视,并在序言中提到“男女平等权利”。她还大胆倡导人权的“普遍性”,强烈反对“殖民相对主义”这一概念,因为其寻求剥夺殖民统治下国家的人民的人权。她认为,如果没有在《世界人权宣言》之中明确提及妇女和受殖民统治的人民,那么无法认为他们被纳入在“人人”的范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