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B. 法院规则第43条修正案
204. 2005年9月,法院通过《法院规则》第43条(分节1. 提起诉讼)修正案,这是当前审查法院程序和工作方法的一项内容。该条规定,如果在诉讼中质疑某项公约的解释,法院应通知未直接卷入案件的缔约方。
205. 该条新增两个段落,以便涵盖此类公约国际组织缔约方,并为此建立适当的程序框架。迄今,在此情况下,法院只向此类公约缔约国发出通知。
206. 修正后的《规则》第43条全文如下:
“第43条
1. 根据《规约》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如果缔约方是国家而不是案件当事方的公约的解释受到质疑,法院应考虑就此事向书记官长发出指示。
2. 在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如果缔约方是公共国际组织的公约的解释受到质疑,法院应考虑书记官长是否应向有关公共国际组织发出通知。收到书记官长通知的每个公共国际组织均可就其解释在案件中受到质疑的公约条款提出意见。
3. 如果公共国际组织认为应根据本条第2款提出意见,则应遵循《规则》第69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
国际法院的报告(础/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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