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吃瓜


联合国大会第六十一届会议
 
A/61/4(SUPP)
2006年8月14日

国际法院的报告


五. 法院的司法工作

A. 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

12. 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争端(哥斯达黎加诉尼加拉瓜)

189. 2005年9月29日,哥斯达黎加递交一份诉请书,就哥斯达黎加在圣胡安河的航行权利和相关权利对尼加拉瓜提起诉讼。

190. 哥斯达黎加在诉请书中指出,“摆尼加拉瓜闭阻止哥斯达黎加自由、充分行使和享受哥斯达黎加在圣胡安河的各项权利,还阻止哥斯达黎加履行”根据与尼加拉瓜之间的若干协定“所承担的责任”。哥斯达黎加请求让尼加拉瓜停止这一行为,并请法院确定尼加拉瓜必须作出的赔偿。哥斯达黎加声称,“尼加拉瓜一直、而且尤其自1990年代末以来强行对哥斯达黎加船舶和旅客在圣胡安河的航行作出一些限制”,这违反了“[1858年哥斯达黎加-尼加拉瓜间签署的]《界限条约》第六条,其中给予尼加拉瓜对圣胡安河水域的主权,同时承认哥斯达黎加的重要权利”。哥斯达黎加坚称,1888年3月28日美利坚合众国总统格罗弗·克利夫兰先生作出的仲裁裁决、1916年中美洲法院的判决以及“摆1949年闭《友好条约第四条补充协定》”确认并解释了这些权利。哥斯达黎加还声称,“这些限制具有持续性质”。

191. 哥斯达黎加援引双方根据《规约》第叁十六条第二项发表的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以及双方于2002年9月26日签署的《托瓦尔-卡尔德拉协定》,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由于实施1948年4月13日《波哥大公约》第31条,哥斯达黎加还以《法院规约》第叁十六条第一项为依据。

192. 法院于2005年11月29日发布命令,规定2006年8月29日为哥斯达黎加提出诉状的时限,2007年5月29日为尼加拉瓜提出辩诉状的时限。

13. 常驻联合国外交特使在东道国的地位(多米尼克国诉瑞士)

193. 2006年4月26日,多米尼克国递交一份诉请书,就下列争端对瑞士提起诉讼:指控瑞士针对多米尼克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一名外交特使的行为违反了《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及其它国际文书和规则。

194. 多米尼克在诉请书中指出,所涉外交官Roman Lakschin先生自1996年3月以来被派驻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作为多米尼克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代表团成员(先后任参赞、临时代办和大使级副常驻代表)。多米尼克强调指出,这项派驻“对有关组织而不是对瑞士”,但瑞士“声称有权撤回这名特使的委任”,“称[他]是‘商人’,因此无权担任外交官”。多米尼克辩称,不能允许瑞士“控制多米尼克这样的小国,多米尼克人口仅70 000人左右,因此在挑选驻外使节方面受到很大限制”。多米尼克还指出,“多米尼克有权派遣它认为适当的常驻联合国日内瓦代表处特使,以促进旅游、繁荣和国家经济”。多米尼克坚持认为,“在常驻代表团的设立和运作方面瑞士没有提供充分协助,因此阻碍了多米尼克为发展贸易和投资所作的努力”。

195. 多米尼克援引多米尼克和瑞士分别于2006年3月17日和1948年7月28日对于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以及两国都已加入的《维也纳公约强制解决争端之任择议定书》第1条,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196. 2006年5月15日,多米尼克国总理写信(书记官处2006年5月24日收到该信传真副本,6月6日受到原件)通知法院,多米尼克政府“不想继续进行对瑞士提起的诉讼”,请法院发布命令,“正式记录无条件终止诉讼”,并“指示从总表中删除这一案件”。2006年5月24日,瑞士驻海牙大使通知法院,他已通知瑞士有关当局这一案件已被撤回。

197. 因此,2006年6月9日法院发布命令,其中首先注意到瑞士联邦在这一案件的诉讼中未采取任何步骤,然后记录多米尼克国终止诉讼,并命令从总表中删除这一案件。


国际法院的报告(础/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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