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在两个法庭的成功案例
安贝-尼贝 – 2023-联合国上诉法庭-1365(2023年7月31日)
法律援助办代表申请人成功地对联合国合办工作人员养恤基金(养恤基金)的一项决定提出质疑。申请人因欺诈而未能收到养恤金离职偿金,之后,他申请重新发放养恤金离职偿金,养恤基金决定拒绝该请求。
上诉法庭认为,由于没有对案件中的关键问题进行适当的真相调查,养恤基金拒绝重新发放一笔总付离职偿金的决定是不当的。
因此,上诉法庭下令将案件发回养恤基金常设委员会重审,以补充事实认定。
该案件目前正在由养恤基金常设委员会审理。
克劳德?卡恩诉联合国秘书长,2023-联合国上诉法庭-1329
法律援助办在行政部门为推翻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对卡恩案的裁决 (UNDT/2022/022) 而提出的上诉中成功代表该工作人员。争议法庭在裁决中认为,行政部门没有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该工作人员?受到据称在工作场所存在的骚扰和滥用职权行为的伤害,违反了对该工作人员应尽的关照义务。虽然行政部门最终采取行动缓解工作场所的不和谐,但没有在接到该工作人员投诉后立即采取行动,拖延造成了可赔偿的损害,因此法庭判予该工作人员7个月基薪净额作为赔偿。
为推翻这一决定和裁决,行政部门试图就其对工作人员的关照义务的范围和适用作出限制,认为这种义务主要存在于高风险工作地点,或者只有在最终发现存在违禁行为的地方才须承担这种义务。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以多数裁定否定了这种说法,认为确保工作场所和谐是雇佣关系的重要部分,行政部门有明确义务采取适当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履行对工作人员的关照义务。事实上,上诉法庭认为,这一义务是雇佣合同的固有部分,也是行政部门“应尽职、从速”遵守的基本服务条件。此外,法庭指出,适用的行政指示要求:无论最终是否发现确有违禁行为,行政部门都应采取保护行动作为预防措施,这是其确保和谐工作环境的关照义务的必要组成部分。
上诉法庭维持争议法庭的裁决,同意裁定支付7个月的基薪净额作为对该工作人员所受伤害的充分补偿。行政部门的上诉被驳回。
萨利赫-2022-联合国争议法庭-064(2022年6月30日)
申请人对离职的纪律处分提出质疑,该处分系因滥用职权和利益冲突解雇申请人,并给予代替通知的补偿金,不给予解雇赔偿金。申请人被指控向承包商的雇员施压以聘用某些人士,并告知这些人为其工作。
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认为,主管部门未能证实申请人提出任何聘用建议是为了履行其职责以外的其他动机。争议法庭还发现,申请人的上级没有就聘用人员的既定做法是否合适向申请人提供任何指导。
争议法庭认为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争议法庭还确定,申请人的建议并不构成利益冲突。
因此,争议法庭的结论是,终止申请人的任命显然不正确,该处分导致了不合理的结果。法院命令撤销有争议的决定,并向申请人支付全额薪金,直至其定期任用期满为止,以代替赔偿。争议法庭驳回了申请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目前,此案正在向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申请人-2022-联合国争议法庭-048(2022年5月23日)
申请人被控对投诉人发表不当言论,且未能妥善处理投诉人对于不受欢迎行为的投诉,申请人成功抗辩对其的纪律处分,即取消五级晋升和推迟两年考虑晋升的资格。
争议法庭认为,主管部门未能证实若干所谓的不当言论,以及申请人所谓未能适当处理有关同事不受欢迎行为的投诉。
争议法庭指出,只要这些观点不是以官方身份发表的,不对联合国或同事造成任何伤害,亦不对工作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则“厂罢/厂骋叠/2008/5号文件的起草者无意限制工作人员的‘言论自由’”。争议法庭还认为,管理人员在缺乏必要信息的情况下采取了某些行动或没有采取行动,此举不应受到指责。
争议法庭的结论是,因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不当行为,且该纪律处分不合理、不合法,故本案存在误判。争议法庭还认为,申请人发表了部分可能不当的言论,因此采取管理行动并不违法。
争议法庭撤销了纪律处分,并对机会损失赔偿1万美元。
彼得?多伊普曼诉秘书长,2022-联合国上诉法庭-1221(2022年5月6日)
在本案中,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办公室(法律援助办)代表申请人成功地对联合国拒绝向他提供部分教育补助金的决定进行了抗辩,理由是尽管申请人所要求的费用与政府要求的强制性活动有关,并构成课程的一部分,但这些费用在其孩子的学校提供的费用明细中并未列为“学费”。上诉法庭将“学费”和“与学费有关的费用”定义为构成学校课程活动的相关费用,包括政府要求的活动(即学校别无选择、只能纳入其课程的活动),并裁定这些费用由联合国报销。
范德格拉夫-2022-联合国争议法庭-037(2022年4月22日)
申请人在其住所与一群人发生口角后,成功地对其非法离职进行了抗辩,这些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拍摄了该事件的部分内容,并在媒体上公布了录音。争议法庭认为这一处罚并不合理,改判为降级一级、两年内暂停考虑晋升资格。如果主管部门选择不恢复申请人的职务,争议法庭还判给予申请人两年的基薪净额以代替补偿。
此外,争议法庭还发现,对该事件的调查和指控几乎完全依据录像,而录像只是对事件的部分不完全的表述,故调查并不充分。争议法庭还发现,主管部门并未考虑到许多可以免责和减轻罪责的情况。法庭注意到,申请人当时正面对充满敌意和攻击性的环境,一时失态。当事态升级时,他是最大的输家和人身攻击的受害者。争议法庭还认为,主管部门的名誉损失不能归咎于申请人,因为媒体的影响完全不受申请人控制,而且该影响由第叁方恶意制造。
联合国上诉法庭驳回了内部司法办公室的上诉,并确认了UNDT/2022/037号判决(范德格拉夫, UNAT/2023/1325 - 2023年3月24日)。
松加?基洛里诉秘书长,2021-联合国争议法庭-107(2021年9月20日)
法律援助办撤销了联合国根据《工作人员条例》第9.3(v) 条和上述事实终止申请人定期任用的决定,理由是申请人先前的服务合同在对其欺诈指控进行调查后已经终止。
依据一份从未向申请人出示过的调查报告,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并且不允许其对该报告发表意见。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获准确认无罪证据或反驳调查所依赖的任何证据。因此,争议法庭的结论是,对申请人欺诈行为的调查所得出的事实并未达到足够的标准,使主管部门后来可以凭借这些事实在申请人成为工作人员后对其采取行动。因此,争议法庭撤销了联合国对于终止申请人定期任用的决定。
目前,此案正在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阿曼德诉秘书长,090 (NBI/2021)(2021年4月30日)
在本案中,法律援助办根据法院判决,获得了暂停每月扣除申请人一半以上的薪金作为子女抚养费的权利。法律援助办代表申请人成功抗辩,构成扣减薪金依据的法院判决并非最终可执行的判决,因为该判决已在当地司法机关被推翻。
争议法庭指出,联合国作为雇主的首要责任是向工作人员支付薪金和为员工提供应享待遇,以回报他们所做的工作,并强调联合国的主要作用不是执行家庭支助命令,如适用的厂罢/厂骋叠/1999/4(官员的生活、教育和其他支助义务)公报所述,该公报第2节规定授权扣减应酌情决定。争议法庭指出,授权扣减的决定必须以明确的法院命令为依据。在具有争议的国家法院命令不明确的情况下,联合国应倾向于不扣减工作人员的薪金。
阿斯拉姆—联合国争议法庭—2020/200(2020年12月3日)
申请人因执行公务而患病,要求赔偿损失,因已过时限遭拒。根据《工作人员细则》附录顿的规定,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联合国争议法庭认为该申请应予以受理,因为申请人曾要求对认定索赔已过时限的决定进行管理评价,并且行政部门之前具有相同效力的来函并未对正当的索赔要求做出回应。
依据案情,争议法庭表示,索偿事项咨询委员会(索偿咨委会)没有考虑到申请人是因患病而错过了截止日期这一申诉点,就拒绝了他的索赔。争议法庭还指出,存在一个合理的假设,即虽然索偿咨委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据以阐明索赔中所有不明确的地方,但索偿咨委会在拒绝索赔之前未曾征求申请人的意见。最后,争议法庭裁定,提出索赔的截止日期应从事故发生之日或工作人员获悉或合理知悉受伤或疾病的日期算起。争议法庭发现申请人的索赔过程存在重大缺陷,为坚持正确的程序,将该案押后裁决。
申请人—217号命令(内罗毕/2020)—2020年11月3日
争议法庭决定,暂停执行申请人不继续在联合国任职的决定,直至完成管理评价。申请人为定期任用人员,已基于人道主义理由,要求延长其任用期限。虽然争议法庭强调,行政部门对以人道主义为由延长工作人员的任命决定具有酌处权,但却发现行政部门未能正确行使该项权利。经过初步认定,争议法庭判定该项决定不合法,下令暂停执行该决定。
争议法庭认为:“行政决定必须基于适当理由。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作人员的问题时,有义务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在本案中,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延长申请人的任期。被申请人的沉默也表明行政部门未遵循透明这一原则。”
米克施等人—联合国争议法庭—2020/192—2020年11月16日
六名来自安全和安保部(安保部)的申请人就未能当选安保军士提出异议,该职位当初有五个空缺。他们获得了赔偿,以弥补他们失去的经济机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安保部明确告知他们,进入遴选程序前无需参加书面评估。但在之后的候选人资格评估中,却将未参加书面评估纳入了考察范围。
争议法庭认为,申请人受到了误导,并裁定行政部门违反了对工作人员保持透明、诚信的义务。
卢斯—2020—联合国上诉法庭—1043(2020年10月30日)
申请人的职位由预算外捐款资助。在合同到期前的几个月,她收到了不续签的通知,理由是捐款的拖欠导致资金不足。但是,在她的合同到期之前,行政部门收到了一笔捐款,足以资助申请人留任该职位。此外,包括资助其职位在内的预算也得到了批准。然而这些进展并未改变行政部门的不续签决定。
争议法庭撤销了不延长申请人的定期任用以及让其停止提供服务的决定。虽然必须根据做出不续签决定时的主要情况对这些决定进行评价,但是,由于资金不足而导致的不续签决定,应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根据全面的预算评估合理地做出。不续签的事先通知是非强制性的,因此,“行政部门有义务核实阻碍续签申请人的财务限制”在合同到期时“是否仍然存在”。争议法庭进一步下令,如果行政部门决定不让申请人复职,则应向申请人支付一年的基薪净额。
对于行政部门的上诉,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法庭)维持了争议法庭的裁决。裁决认为,如因资源不足而不续签,一旦工作人员证实有充足的资源来支持其续签,那么行政部门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不续签的原因。行政部门虽然更有能力获得证据,但未能提供证据来反驳申请人,因此,争议法庭有理由认定不续签是非法的。
齐维奇—2020年—联合国上诉法庭—1069—2020年10月30日
申请人被主管剥夺了核心职能,遭到推定解雇,她对此成功提出异议,并获得了六个月基薪净额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此后,行政部门提出了上诉。上诉法庭维持一审判决。
除此之外,上诉法庭还裁定,行政部门由于未采取保护性措施,“而使齐维奇女士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暴露于有害的工作环境中,因未能履行照料职责,行政部门应给予齐维奇女士赔偿以减轻伤害(……)”(第7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