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联合国争议法庭提出申请的资格限制
资格
您必须具备向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提出申请的资格,法官才会审议您的申请。如果您是对行政决定提出异议,并且属于下列人员,则有资格向争议法庭提交申请:
1. 目前或者曾经在联合国秘书处工作,是联合国系统的现任或前任工作人员;
2. 目前或者曾经在联合国内独立管理的基金和方案工作,是联合国系统的现任或前任工作人员;
3. 其他人以上述1、2类实体中已经丧失能力或去世的联合国系统现任或前任工作人员名义提出诉求。
请注意:上文所列人员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没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人员包括在联合国工作的实习生(他们可以申请管理当局评价)和独立承包人。.
强烈建议您在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之前按自己的选择获得法律援助。见“代理”部分。
争议法庭规约第3条
1. 下列人员有资格提出现行《规约》第2条第1款所述的申请:
(a) 联合国任何工作人员,包括联合国秘书处或联合国内独立管理的基金和方案的任何工作人员;
(b) 联合国任何前工作人员,包括联合国秘书处或联合国内独立管理的基金和方案的任何前工作人员;
(c) 以已经丧失能力或去世的联合国工作人员(包括联合国秘书处或联合国内独立管理的基金和方案的工作人员)名义提出诉求的任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