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之后
下一步
答辩人就申请提交答复
在申请人向争议法庭提交申请之后,下一步通常是答辩人在收到申请之后的30个日历日内向争议法庭提交有关该申请的书面答复。
就向争议法庭提起的诉讼而言,“答辩人”通常是联合国秘书长或者是各机构、基金或方案负责人(行政当局),他们是工作人员(或退职工作人员或受影响的工作人员受扶养人)因质疑某项决定而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所针对的对象。
答辩人答复之前的一系列步骤如下:
- 争议法庭书记官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争议法庭书记官处为该案件指派一名法官。
- 争议法庭书记官处把申请副本送交答辩人和法官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
- 在收到申请后,答辩人(行政当局)在上文第一段所述时限内就申请提交书面答复。
在争议法庭书记官处收到答辩人对申请的答复之后,书记官长将一份答复副本送交申请人。
暂停执行的申请
如果向争议法庭提交了暂停执行的申请,则争议法庭的程序加快,争议法庭将在(至多)五个工作日内就暂停执行的申请作出裁定。
法官裁定如何继续处理案件
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以及答辩人就申请做出答复之后,被指派审理该案的法官裁定如何继续处理案件。法官裁定处理案件的方式可有几种。
法官可命令当事方会面,以讨论该事项可否予以调解及和解、是否有必要就案情实质举行听讯以及可否就有争议的特定事实和法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法官可指示必须提交进一步的书面呈件。
法官可裁定举行案件管理讨论,就案件的进一步筹备或管理向当事方提供指导。
随后可就案情实质举行听讯,其间当事方将陈述案情实质,并可传唤证人。
审判室听讯
争议法庭的听讯在装备有麦克风、扩音器或其他通信技术的审判室现场举行。这样的审判室有叁个:纽约、日内瓦和内罗毕各一个。
有关案情实质的听讯
裁定争议法庭案件以及其间当事双方进行辩论和提交证据的听讯被称为“有关案情实质的听讯”。听讯使用哪一个审判室取决于争议法庭分配处理案件的书记官处所处的地理位置(欲了解案件分派详情,参见)。
法官
听讯由一名法官主持(除非专门由叁名法官组成分庭)。法官坐在审判室前方,争议的当事双方分坐于面向法官的单独区域。
当事双方
争议的当事双方是:
- 申请人(即提出申请并出庭质疑一项行政决定的人)及其法律顾问(除非申请人自己代表自己)
- 出庭为有争议的行政决定进行辩护的答辩人(行政当局)。
代表各自组织的联合国秘书长或各相关基金、方案或机构负责人通常是为案件指定的答辩人。在有关案情实质的听讯中,行政当局的一名或数名工作人员可以作为答辩人为行政决定的法律依据提供辩护。
行为守则和礼仪
争议法庭审判室有适用的行为守则 和礼仪规则 。争议的当事双方及双方律师,无论是为参加案件管理讨论还是听讯目的在争议法庭出庭,均须尊重并遵守这些审判室行为和礼节要求。
听讯记录
争议法庭有关案情实质的听讯以音频方式记录。
证人和观察员
通常有证人参加听讯,有时无证人。被传唤出庭的证人在一个面对法官的单独区域作证。审判室后方还有一个区域,旁听者可在此旁观诉讼。
从辩论到裁决
在有关案情实质的听讯期间,双方亲自出庭或以远程方式进行辩论并提交证据。如果有证人,他们会在审判室作证(除非出于实际原因,只能远程听取证词)。法官通常在法庭诉讼程序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就案件做出裁决(欲了解法官可能做出裁决的种类,参见“法官裁决”)。争议法庭的案件可随时提交调解,包括在案件审理期间或就案情实质举行听讯期间(见对于调解的第3号程序指示)。
听讯和案件诉讼程序——详情
如欲详细地全面了解争议法庭听讯以及听讯之前案件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申请人应全面仔细阅读争议法庭《程序规则》 (另见“必读文件”)。
争议法庭书记官处
争议法庭书记官处安排争议法庭的听讯时间,协助对听讯进行管理,确保文件和证据的适当提交,确保证人收到有关其被传唤及其出庭地点和日期的通知。书记官处代表争议法庭管理争议法庭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从最早的立案阶段直至就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将所作裁决通知当事方。
当事双方查阅记录
有关在争议法庭审理案件期间查阅案件法庭记录的资料,见对于争议法庭记录的第6号程序指示。
法官裁决
争议法庭案件审结之后,由被分派处理案件的法官作出裁决。裁决形式可以是判决或命令。
最常见的判决是:
- 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或者
- 有争议的行政决定不正确。
将裁决通知当事双方
裁决一旦作出,当事双方将收到从争议法庭设在纽约、日内瓦或内罗毕的其中一个书记官处账户发出的裁决通知。
这封电子邮件及所附任何书记官处函件构成对当事方的通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