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争议法庭时限
向联合国争议法庭(争议法庭)提交申请,有两个关键时限:(1) 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的时限(在向争议法庭提交申请前,通常需要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见例外情况*);(2) 为了让争议法庭审理争议而向该法庭提交申请的时限。
下表列出争议法庭的这两个关键时限。
下表还列有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出上诉的时限。
提交 | 时限 | 参考 |
管理评价请求* | 工作人员获知有争议的行政决定后60天内 | 工作人员细则11.2(肠) |
行政当局提供管理当局评价 | 对于纽约总部工作人员(难民署日内瓦总部工作人员),时限为30天; 对于非总部工作人员,时限为45天 |
工作人员细则11.2(诲) |
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 收到管理当局评价后90天内,或在本应收到管理当局评价之日(即:在总部发生的争议为30个日历日,在其他地点发生的争议为45个日历日)后90天内; 如果不要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则为收到行政决定后90天内 |
争议法庭《规约》 第八条第一款㈠项; 争议法庭《程序规则》 第7条第1款 |
向联合国上诉法庭上诉 | 收到争议法庭或近东救济工程处争议法庭判决后60天内; 收到争议法庭或近东救济工程处争议法庭中间命令后30天内; 收到联合国工作人员养恤金联合委员会决定后90天内 |
联合国上诉法庭《规约》 第七条第一款㈢项; 联合国上诉法庭《程序规则》 第7条第1款 |
向联合国上诉法庭提出交互上诉 | 上诉通知发出后60天内 | 联合国上诉法庭《程序规则》 第9条第4款 |
* 管理当局评价要求的例外情况:秘书长决定,如果申请人对一项纪律决定或行政当局根据技术机构咨询意见作出的决定提出质疑,则无须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在这些情况下,可直接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如果未在法定时限内提交
各法庭严格执行法定时限;因此,遵守法定时限极为重要。如果未在上述法定时限内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如适用)和向争议法庭提交申请,申请将不被受理,除非说明存在特殊情况(见特殊情况)。
对于时限的更多信息
如上表所示,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的时限是,在收到你想提出质疑的行政决定的通知后60天内。但是,如果代表已丧失能力或已去世的联合国工作人员提出权利主张,则可在收到有争议的行政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日历年内,提出管理评价请求。还请注意,争议法庭不能中止或免除管理当局评价的最后时限。
在收到管理评价请求后,如果你的工作地点在纽约总部(或就难民署而言,在日内瓦),负责进行管理当局评价的官员或机构应在30个日历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您的工作地点在其他地方,则相关官员或机构应在45个日历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果您未在适用的30/45天时限内收到对管理评价请求的答复,并希望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必须在本应收到(但未收到)管理当局评价之日后90个日历日内,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如果行政当局确实进行了管理当局评价,但您对结果不满意,如果想对该行政决定提出申诉,必须在收到管理当局评价后90个日历日内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诉诸调解情况下的时限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解决争议的方法。可在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前或在此期间诉诸调解。秘书长可应工作人员请求,延长管理当局评价的最后时限,以待监察员办公室非正式解决争议。如果您在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的最后时限内,在联合国监察员和调解事务办公室调解员协助下,寻求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但没有达成协议,如希望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您必须在调解结束(依照职权范围规定的程序)后90个日历日内,向争议法庭提出申请。
如果向争议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必须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最后执行日后90个日历日内提交申请。如果调解协议未就此做出规定,必须在自签署协议之日起算的第30天之后的90个日历日内提出申请。
有关上述内容的更多信息,见对于调解的《第3号程序指示 》 。
特殊情况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中止、免除或延长提交争议法庭申请的时限。必须使用延期提交申请动议,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在请求中说明你认为可证明请求有合理理由的特殊原因。此类书面请求不应超过两页(不包括封面页)。请注意,争议法庭不能中止或免除请求进行管理当局评价的时限。
对于时限的更多信息,见争议法庭《规约》第8条。
争议法庭《程序规则》中与时限有关的重要条款(仅为摘录):
第7条 提出申请的时限
1. 申请应在以下时限内通过书记官长向争议法庭提出:
(a) 在适用情况下,申请人收到管理评价后90个日历日内;
(b) 对管理评价作出答复的时限过后90个日历日内。该时限是:在总部发生的争议为30个日历日,在其他办事处发生的争议为45个日历日;或
(c) 如果不要求对有争议的决定进行管理评价,则为申请人收到行政决定后90个日历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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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条 时限的计算
《程序规则》规定的时限:
(a) 系指日历日,不包括使时限开始计算的事件发生之日;
(b) 如果时限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应把书记官处的下一个工作日包括在内;
(c) 如果在时限的最后一天以合理方式发出有关文件,即应认为时限得到遵守。
第35条 时限的放弃
如果出于司法正义所需,在遵守《争议法庭规约》第八条第叁款的情况下,庭长或审理某个案件的法官或分庭可缩短或延长《程序规则》规定的时限,亦可放弃任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