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系统
联合国系统工作人员,无论在哪里工作,都受本组织《工作人员条例和细则》以及行政通知的约束,并且必须遵守他们工作地所在国家的当地法律。与此同时,由于联合国享有不受会员国法律限制的特权和豁免,因此联合国工作人员不能将工作场所争议诉诸当地法院和当局。联合国的特殊地位使本组织有责任为自己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内部司法系统,以有效解决工作人员工作中产生的争议。
通过联合国内部司法系统,联合国工作人员可尝试以非正式途径解决争议,如不成功,再通过管理评价程序、联合国争议法庭和联合国上诉法庭正式解决争议。
目前的内部司法系统经由大会核准,于2009年7月1日生效。当时的目标是创建一个资源充足、权力下放的独立、透明和专业的系统,并采用符合国际法、法治原则和正当程序的工作方法。
在创建这个系统时,大会强调需尝试以非正式途径解决与工作有关的争议。
如果非正式解决的尝试没有给工作人员带去满意的结果,他们可以再选择启动正式程序。如果工作人员选择这样做,他们应该能够确信:联合国的内部司法系统将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司法救助,他们的案件将由独立法官审理并作出公平判决,他们也可获得专业法律咨询。
有关详细信息,请参阅: 工作人员解决争议指南 。